乘客開車門遭機車撞擊,過失比例與營業損失賠償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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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凌晨搭乘計程車返家,快抵達時告知司機停靠路邊,但司機未靠邊即停在路中間。當事人坐於左側座位,確認前方無來車後開啟左側車門下車,正取手提袋時身體已半出車外,此時一輛機車撞擊而來,發生事故。事後司機轉述其車隊法律顧問之意見,稱事故主因為當事人從左側開門所致,機車騎士亦主張責任在當事人。司機另就車輛維修期間之營業損失(每日約三千元,共五日計一萬五千元)向當事人求償。當事人想了解三方過失比例之認定,以及營業損失之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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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乘客從左側開車門致機車撞擊,乘客、計程車司機與機車騎士三方過失比例如何分配?
  • 計程車司機未依乘客要求靠邊停車,是否構成與有過失?
  • 機車騎士未注意前方停靠車輛開啟車門,是否亦有過失?
  • 計程車營業損失每日三千元之求償,是否有法律依據?如何合理計算?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未依規定緊靠道路右側之處罰。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法律分析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乘客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不得妨害他人通行。當事人從左側開車門未充分確認後方來車,確有過失。然而,計程車司機未依乘客指示靠邊停車,而停於路中間,致使乘客只能從左側下車,增加了危險性,司機就此部分亦有過失。機車騎士行經路旁停車區段,依法應注意車輛可能開啟車門,未減速或保持安全間距,亦有與有過失。

實務上,此類三方事故之過失比例,法院通常會認定開門者(乘客)過失較重,約佔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未靠邊停車之司機次之,約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未注意前方狀況之機車騎士約佔百分之十至二十。惟具體比例仍需依個案事證認定。

關於營業損失,依民法第216條,所失利益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可得預期之利益。計程車因修車而無法營業之損失,屬於可請求之項目,但司機須舉證其每日營業收入之合理數額。實務上法院會參酌計程車營業收入統計資料、扣除必要成本後認定淨利損失,單方主張每日三千元需有營收紀錄、報稅資料等佐證,否則法院可能酌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三方均有過失,乘客開門未注意為主要過失,司機未靠邊停車與機車騎士未注意前方動態亦須分擔肇責。營業損失可請求但須舉證。

  1. 建議儘速申請警方事故初判表及行車事故鑑定,釐清三方肇責比例。
  2. 確認事故當時是否有監視器畫面或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認定事實之關鍵證據。
  3. 針對司機主張之營業損失,要求其提出營收證明、報稅資料或里程紀錄等客觀佐證。
  4. 建議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第三方協助釐清賠償金額與比例分擔。
  5. 留意民法侵權行為二年時效,及刑法過失傷害之六個月告訴期間,及時保全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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