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疑似肇事逃逸的警局書函,該怎麼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乘機車行經大馬路遇黃燈加速通過路口,通過後前方一部重型機車突然煞車,當事人機車左手把碰撞到對方右後行李箱,雙方車輛均未倒地。當事人後座載有幼童,當場多次詢問對方是否有事,對方多次表示不是當事人的問題,而是因對向機車逆向才緊急煞車。對方說完後即步行向前方離去,當事人在原地等候一段時間後,見對方未返回且表示無大礙,遂自行離開,雙方未留聯絡方式。事隔約一個多月後,當事人收到警局書函通知涉嫌肇事逃逸。當事人想了解:到警局應做何種筆錄?僅有財損是否涉及公訴罪?緩起訴公益金及和解金大約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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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事故當時對方表示非當事人之責任且無大礙,當事人離去是否仍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罪?
  • 本件若僅有財物損失而無人員傷亡,是否仍有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
  • 到警局做筆錄時,應注意哪些事項以保障自身權益?
  • 若經檢察官偵查後予以緩起訴,公益金及和解金之合理金額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及112年修法後之規範,須以「致人傷害或死亡」為要件。若本件事故確實僅造成車輛財損而無任何人員受傷,則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然而需注意,對方事後報案可能主張有受傷(例如手部、頸部等),則情況將有所不同。行政責任方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即便僅有財損,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即離去,仍可能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

就主觀要件而言,當事人在事故後已當場詢問對方狀況,對方多次表示不是當事人的問題且無大礙,當事人基於此信賴而離去,在主觀上欠缺「明知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故意,此部分對抗辯肇事逃逸罪極為有利。惟建議做筆錄時應完整、如實陳述當時情形,特別強調有詢問對方狀況及對方表示無礙之事實。

若檢察官認定有致人傷害之事實但情節較輕,可能予以緩起訴處分。實務上類此案件之公益金通常在新臺幣二萬元至五萬元之間;和解金則視對方實際損害(車輛維修費用、醫療費用等)而定,一般財損和解金額約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事故僅有財損而無人員傷害,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仍可能面臨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當事人離去前已確認對方無礙,有利於主觀要件之抗辯。

  1. 儘速前往警局配合說明,做筆錄時如實完整陳述事發經過,特別強調當場已詢問對方並獲告知無礙之情形。
  2. 整理並保存當時之行車紀錄器畫面(若有),以佐證事故當下之情境與對方之反應。
  3. 主動聯繫對方洽談和解,表達處理誠意;若能於偵查階段達成和解,有助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4. 若收到檢察官傳票,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查庭,協助進行有利之答辯。
  5. 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處分(罰鍰及駕照吊扣),評估是否提出行政救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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