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將機車合法停放於路邊收費停車格,某日晚間接獲員警來電告知機車遭他人車禍波及受損倒地。事故係因甲、乙兩名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後車體滑行撞擊當事人停放之機車所致。當事人趕赴現場做筆錄並簽署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後約一週未接獲甲方或其保險公司之聯繫,當事人主動以電話及簡訊聯繫甲方,甲方僅回覆一次電話表示非其撞擊並推諉予乙方,之後即失聯不再回應。當事人已先自行請車行估價維修,多次嘗試聯絡甲方均未獲回覆,甲方態度消極且無意積極處理賠償事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甲方主張機車並非其撞擊而推諉予乙方,當事人應向甲、乙何方求償?是否可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
- 肇事方不積極回應處理,當事人有哪些法律途徑可採取?
- 寄發存證信函之對象應為甲方、乙方或兩者皆寄?聲請調解是否三方均須到場?
- 當事人僅有強制險,車輛財損應如何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之機車合法停放於收費停車格,對於事故之發生完全無過失。甲、乙兩名機車騎士因碰撞後車體滑行撞擊當事人之停放車輛,無論最終撞擊係由甲之車體或乙之車體直接造成,甲、乙二人之事故行為與當事人機車受損之結果間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5條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對當事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得擇一或同時向甲、乙請求全部損害之賠償,甲、乙間再依其過失比例互為求償。
就損害賠償範圍而言,依民法第196條,當事人得請求機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包含維修費用(零件及工資);若維修費用超過車輛殘值,則以車輛市場價值為上限。當事人已先行估價並保留估價單,此可作為求償之依據。
就救濟途徑而言,建議先向甲、乙雙方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於一定期限內出面處理賠償事宜。若仍未獲回應,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三方均應通知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道路交通事故爭議於起訴前應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始提起民事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甲、乙兩方對當事人機車之損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得向任一方或雙方請求全部維修費用。
- 向甲、乙雙方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事故經過、損害情形及維修費用,限期催告出面處理賠償。
- 保全所有證據資料,包括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員警筆錄、機車受損照片、維修估價單等。
-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甲、乙雙方為相對人,三方均須通知到場。
- 調解不成立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
- 留意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二年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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