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機車經過無號誌十字路口時,遭一輛汽車從左側撞擊,當事人彈飛至路邊後送醫急診,右側腿部挫傷,需休養一至二個月。事故已報警並製作筆錄。當事人已聯絡自身機車之保險公司,但對方駕駛人聲稱因過去酒駕紀錄遭吊扣駕照中,其公司之保險無法理賠。當事人需休養期間無法工作,欲了解休養期間之生計損失應如何求償、對方稱保險無法理賠應如何處理,以及是否必須走法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無號誌十字路口之肇事責任如何認定?左方車是否應讓右方車先行?
- 對方因酒駕吊扣駕照仍駕車上路,其無照駕駛對肇責認定及保險理賠有何影響?
- 對方聲稱任意險無法理賠,被害人能否透過強制險獲得賠償?
- 休養期間一至二個月之工作損失,應如何計算及求償?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或駕照經吊銷、吊扣仍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法律分析
就肇責認定而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本案汽車從當事人左側撞擊,若汽車為左方車,則其未讓右方車先行,應負主要肇事責任。加上對方係遭吊扣駕照仍駕車上路,屬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此一違規事實將加重其肇事責任。
就保險理賠而言,對方所稱「保險無法理賠」可能係指其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因無照駕駛而遭保險公司拒賠。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即使駕駛人有酒駕或無照駕駛情事,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仍應對被害人負保險給付責任(保險公司給付後可向駕駛人代位求償)。因此,當事人可直接向對方車輛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就工作損失求償而言,依民法第193條,當事人因傷休養一至二個月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屬於法定賠償項目。當事人應以在職證明、薪資單或扣繳憑單為據,計算休養期間之實際薪資損失。若強制險給付不足以涵蓋全部損害(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可另向對方個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無照駕駛不影響被害人之求償權利。強制險仍應理賠,不足部分可向對方個人求償。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對方應負主要肇責。
- 盡速向對方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強制險不因對方無照駕駛而免除給付義務。
- 蒐集完整求償證據: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薪資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單)、交通費用憑證等。
-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取得正式鑑定報告以確認肇責比例。
- 先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嘗試與對方協商賠償金額。調解成立具有法院判決同一效力。
- 若調解不成立,可於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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