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穿越馬路行人,雙方互告傷害誰的責任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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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日晚間下雨視線不佳,當事人(機車騎士)右轉後行駛於直行車道,在一處無紅綠燈的T型路口撞上一名穿著全身深色衣物、未走斑馬線即橫跨雙黃線穿越馬路之行人。當事人表示完全未看見行人,因此未有煞車動作,係撞擊後方知撞到人。行人自承有看到機車駛來但仍逕行穿越馬路。事故造成行人需接受手術治療,當事人則為擦挫傷。目前肇事責任鑑定結果為騎士30%、行人70%。當事人詢問若雙方互相提告過失傷害,法院將如何判定賠償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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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行人未走斑馬線橫跨雙黃線穿越馬路,其過失責任比例應如何認定?
  • 機車騎士於雨天夜間未注意車前狀況,其過失程度為何?
  • 雙方互告過失傷害時,肇責比例對刑事判決之量刑有何影響?
  • 民事賠償金額如何依與有過失原則(肇責比例)分擔?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責任而言,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為告訴乃論之罪,雙方均可互相提告。行人雖負70%肇事責任,但因行人並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違規穿越馬路之行為不一定被認為構成「過失傷害」他人之犯行(行人並非以積極行為傷害騎士),實務上檢察官可能認定行人對騎士受傷之過失程度較低。反之,騎士雖僅負30%肇責,但其駕駛機車於雨天夜間未注意車前狀況,確實構成過失傷害行人之犯行。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雙方過失程度、傷勢輕重、事後態度等因素。

就民事賠償而言,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法院會按肇責比例分擔損害賠償。假設行人之醫療費用、手術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合計100萬元,因行人自身負70%肇責,則騎士僅須賠償30萬元(100萬 x 30%)。反之,騎士之擦挫傷損害若為3萬元,行人則須賠償2.1萬元(3萬 x 70%)。

須注意,肇事鑑定報告雖非法院之拘束性證據,但實務上法院多會參酌鑑定結果作為判決依據。若任一方對鑑定結果不服,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行人未走斑馬線負主要肇責(70%),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負次要肇責(30%)。民事賠償依與有過失原則按比例分擔,刑事部分雙方可透過調解和解撤告。

  1. 優先嘗試調解和解,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雙方互告過失傷害均為告訴乃論,調解成立後雙方互相撤告可終結刑事程序。
  2. 妥善保存肇事責任鑑定報告書,此為認定肇責比例之重要依據。若對鑑定結果不服,可於收到鑑定書後30日內申請覆議。
  3. 蒐集完整損害證據,包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損失證明等,以利計算合理賠償金額。
  4. 騎士應注意民事賠償以30%肇責比例計算,若行人要求全額賠償,可據理主張與有過失減免。
  5. 留意過失傷害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務必在期限內決定是否提告或尋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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