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沒報警私下和解各自離開,事後會被告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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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車在同一車道直行時,前方車輛突然右轉,當事人以為對方會禮讓,但對方直接右轉導致雙方碰撞。事故造成當事人手腳有擦傷及後照鏡破損,傷勢不嚴重。碰撞後雙方在現場私下口頭和解,但未留下彼此聯絡方式,對方急著離開,雙方隨即各自離去,全程未報警處理。事後當事人擔心因為是自己撞到對方車輛,是否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以及對方是否可能調閱監視器後反過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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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雙方口頭和解後各自離開、未報警,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
  • 右轉車未讓直行車之肇事責任歸屬為何?當事人是否為肇事主因方?
  • 未留下聯絡方式之口頭和解,法律效力如何?對方事後能否翻悔求償?
  • 對方若調閱監視器提告,當事人應如何因應?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四、法律分析

就肇事逃逸罪而言,本案雙方於現場已達成口頭和解後始離開,當事人並非未經對方同意即擅自逃離,主觀上欠缺逃逸之故意。然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車禍致人受傷者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雙方均未報警已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此外,口頭和解雖依民法第736條具有契約效力,但因未留下書面紀錄及聯絡方式,日後若對方否認和解之存在,當事人舉證將極為困難。

就肇事責任而言,本案中對方車輛右轉未讓同車道直行車先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對方應負較大之肇事責任。當事人雖為後方追撞,但因對方突然右轉導致碰撞,當事人之過失程度相對較低。

若對方事後調閱監視器提告,因雙方均有受傷(當事人手腳擦傷),對方亦可能面臨過失傷害之反訴。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須提出告訴。若已逾告訴期間,對方即無法再提起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口頭和解後各自離開,通常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未報警違反行政義務。口頭和解因無書面紀錄,舉證困難,存在對方翻悔之風險。

  1. 盡快備妥行車記錄器畫面(若有),並回憶記錄事故時間、地點、對方車輛特徵等細節,以備日後可能之爭議。
  2. 若傷勢需就醫,應盡速至醫療院所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保留就醫紀錄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3. 未來遇車禍務必報警處理,即使雙方協商和解,仍應留下書面和解紀錄、雙方簽名及聯絡方式,避免事後舉證困難。
  4.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對方提告,應積極到案說明,強調雙方已於現場和解始離開,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
  5. 注意過失傷害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若已逾期限則對方不得再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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