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行人後對方家人說不需要報案,事後會被告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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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下午駕車時輕微擦撞一名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造成對方左腳擦傷,但對方未前往驗傷。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立即停車詢問對方傷勢,並多次詢問是否需要報案。對方家人最終明確表示「不用報案可以離開現場」。當事人遂留下電話號碼後於數分鐘內離開現場。當事人已保存行車記錄器影片,完整記錄事故經過及雙方對話過程,擔心對方事後反悔報案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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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經被害人家屬同意離開現場後,對方事後反悔報案,駕駛人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 肇事逃逸罪之「逃逸」要件,是否以駕駛人主觀上有逃離現場之故意為必要?
  • 行車記錄器影像能否作為駕駛人非逃逸之有利證據?
  • 輕微擦傷未驗傷之情形,是否影響肇事逃逸罪之成立?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核心要件在於「逃逸」,亦即駕駛人於肇事後有離開現場、規避責任之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依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若駕駛人於事故後已停車察看、關心傷者狀況、留下聯絡資訊,且經被害人或其在場之家屬明確同意其離開,則駕駛人主觀上並無逃逸之故意,客觀上亦非擅自離去,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本案當事人於事故後立即停車詢問傷勢,多次確認是否需要報案,對方家人明確表示不需報案可以離開,當事人並留下電話號碼始行離去。此等情節已充分證明當事人無逃避責任之意圖,縱使對方事後反悔報案,在有行車記錄器完整影像佐證之下,肇事逃逸罪難以成立。

惟須注意,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對方仍可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鑑於傷勢僅為左腳擦傷且對方未驗傷,實務上此類輕微傷害案件多以調解方式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經對方家屬明確同意離開現場,且已留下聯絡方式並有行車記錄器佐證,通常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對方仍可能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1. 妥善保存行車記錄器影像,確保影片涵蓋事故經過、停車查看、對話內容及離開現場之完整過程,作為最重要之證據。
  2. 保留當時留給對方之聯絡電話紀錄,以證明有積極處理事故之意願,非蓄意逃逸。
  3. 若對方事後聯繫求償,建議以善意態度回應,可主動提出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4.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法院傳票,應攜帶行車記錄器影像及相關證據到案說明,積極配合調查。
  5. 即便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告書,即可終結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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