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我方無責,對方事隔半年提告過失傷害,會被起訴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後當事人報警處理,而對方未等警方到場即自行離開現場。初判表認定對方負完全肇事責任(從巷口駛出未讓直行車優先通行),當事人無肇責。當事人已先行提告並於法院達成和解。然而事隔約半年後,對方反過來對當事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警方已受理並要求當事人製作筆錄。對方起初聲稱未受傷,後於調解時改口稱受傷,所提驗傷單之日期並非事故當日,且聲稱因傷引發蜂窩性組織炎住院一個月。對方保險公司因初判表顯示當事人無責而拒絕理賠。當事人擔心是否會因此被檢察官起訴,並質疑過失傷害罪超過半年為何仍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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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初判表認定當事人無肇責,檢察官是否仍可能起訴過失傷害罪?
  • 過失傷害罪之六個月告訴期間如何計算?對方是否已逾期提告?
  • 對方驗傷單非事故當日取得,其傷勢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 對方事故後自行離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能否據此反制對方之告訴?
  • 對方是否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當事人應如何因應?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自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事故發生後對方即知悉當事人身分,若自事故日起算已逾六個月始提告,檢察官應依法為不受理之處分。惟需注意,若對方主張係事後始發現傷勢(如蜂窩性組織炎),告訴期間可能自其知悉傷害之日起算,但此需對方舉證傷勢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對方驗傷單非事故當日取得,且起初聲稱未受傷,此前後矛盾之陳述將大幅削弱其主張之可信度。

就起訴可能性而言,初判表明確認定當事人無肇事責任,代表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過失,既然當事人無過失,檢察官通常會依據初判表及相關事證作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收到傳票後應依期到庭,向檢察官清楚說明己方係直行車且有路權、對方從巷口違規駛出等事實,並提出初判表、行車紀錄器影像及先前法院和解之相關文件。此外,對方事故後未等警方到場即離開現場之行為,若當事人確有受傷,對方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當事人可據此向檢察官陳明以反制對方之不實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判表認定無責之當事人被起訴之可能性極低,且對方是否在告訴期限內提告亦有疑義,檢察官極可能作出不起訴處分。

  1. 收到檢察官傳票後依期到庭,攜帶初判表、行車紀錄器影像及先前法院和解書等證據,向檢察官清楚陳述事實。
  2. 向檢察官指出對方起初聲稱未受傷、驗傷單非事故當日等矛盾事實,質疑其傷勢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
  3. 計算對方提出告訴之日期是否已逾自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之告訴期間,若已逾期應主張告訴不合法。
  4. 就對方事故後自行離場之行為,向檢察官陳明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以反制對方之不當告訴。
  5. 若對方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因初判表認定當事人無過失,民事賠償責任亦不成立,當事人應積極應訴抗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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