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人發生車禍後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因傷勢較為嚴重而向對方求償。然而在車禍鑑定會議上,對方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鑑定委員會據此認定當事人行車速度達時速37公里而構成超速,原先肇責比例由此改變。當事人對該超速認定結論存有疑義,質疑行車紀錄器影像判讀速度之準確性,欲了解如何申請速度之重新鑑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行車紀錄器影像是否足以作為認定車速之唯一證據?其影像判讀之科學可靠性如何?
- 鑑定委員會僅憑對方單方面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即變更肇責認定,程序上是否妥適?
- 對肇事鑑定結論不服時,有哪些法定救濟途徑可資利用?
- 法院審理中當事人得否聲請另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車速科學鑑定?
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與有過失)。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法律分析
行車紀錄器影像雖可作為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但其所呈現之車速數據未必具有科學精確度。影像畫面之幀率、鏡頭角度、距離估算方式等因素均可能影響速度判讀結果,僅憑影像估算而非實際測速儀器量測之數據,在證據力上應有討論空間。當事人如對鑑定委員會之超速認定有疑義,依法可於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由上級鑑定機關重新審查全案事證。
此外,在法院審理階段,當事人亦得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囑託具專業能力之學術或鑑定機構(如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等)進行車速科學鑑定。專業機構可透過影像分析軟體、道路幾何計算及物理運動公式等方法,精確還原事故當時之行車速度,其鑑定報告相較於單純之影像目測判讀更具科學公信力,有助於法院正確認定肇事責任歸屬。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行車紀錄器影像之速度判讀並非絕對可靠,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疑義時,可透過覆議程序及聲請專業速度鑑定等方式加以爭執。
- 儘速於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申請,詳述對超速認定之具體質疑理由。
- 向法院聲請囑託專業鑑定機構進行車速科學鑑定,以科學方法還原事故當時之實際車速。
- 蒐集事發路段之速限標誌照片、道路設計圖說等資料,佐證該路段之合理行車速度範圍。
- 若有己方之行車紀錄器或其他路口監視器畫面,應一併提出作為對照比較之證據。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針對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進行攻防,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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