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遭追撞致腦震盪與挫傷,診斷書未載休養天數能否求償復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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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乘機車時遭後方車輛追撞,對方為肇事方且無肇責爭議。事故造成當事人右側身體挫傷及腦震盪。當事人已保留就醫車資及雜費之收據,惟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未記載「宜休養若干日」等休養天數。肇事者不願主動賠償,當事人想了解在診斷書未載休養天數之情況下,後續復健治療之費用收據能否作為向肇事者求償之依據,以及不能工作之損失應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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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診斷書未記載休養天數,是否影響被害人請求醫療費用(含復健費)之權利?
  • 診斷書未載休養天數時,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應如何舉證與計算?
  • 腦震盪後續復健治療之醫療必要性如何認定?
  • 肇事者拒絕賠償時,被害人應透過何種程序求償?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法律分析

診斷書未記載休養天數,並不影響被害人就已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包括復健費用)向肇事者求償之權利。依民法第193條,只要復健治療具有醫療必要性且係因車禍傷勢所需,相關費用即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損害,被害人均得據以請求賠償。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醫療機構之就診紀錄、復健處方及費用收據等客觀證據,認定復健治療之必要性與費用之合理性,不以診斷書是否載有休養天數為唯一判斷依據。

惟就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部分,診斷書記載之休養天數通常為法院認定休養期間之重要參考。若診斷書未記載,被害人可於回診時請求主治醫師補開載有建議休養天數之診斷證明,或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函詢醫療機構,請醫師就傷勢狀況回覆合理之休養期間。法院亦得依職權委託醫學專家鑑定。此外,腦震盪屬需追蹤觀察之傷勢,後續若有頭痛、頭暈等症狀持續,均應持續就醫並保留完整紀錄。精神慰撫金部分,依民法第195條,不以休養天數記載為要件,法院會綜合傷勢嚴重程度、治療過程及對生活之影響等因素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斷書未載休養天數不影響復健費等醫療費用之求償;不能工作損失可透過補開診斷書或法院函詢醫療機構方式舉證。

  1. 回診時請主治醫師補開載有「宜休養若干日」之診斷證明書,以利後續求償不能工作之損失。
  2. 完整保留所有復健治療之就診紀錄、費用收據、交通費憑證及相關支出單據。
  3. 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強制險給付不以對方同意為前提。
  4. 若肇事者持續拒絕賠償,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
  5. 留意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六個月及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之限制,儘早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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