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遭吊照駕駛撞擊致腦震盪,能否請求車輛修復前之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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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外送平台騎手,於某日執行外送任務時,遭一輛由吊銷駕照之人所駕駛之汽車於轉彎時撞擊。初判表認定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佔用對向車道轉彎且無照駕駛,負主要肇事責任。當事人於事故現場一度失去意識,初步診斷為頭部鈍挫傷及雙膝擦挫傷,三日後回診確診為腦震盪症候群。對方否認肇責並拒絕賠償機車維修費約三萬餘元,且對方僅投保強制險。當事人欲了解在機車維修完成前,因無車可用無法從事外送工作之營業損失能否向對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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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外送員因車禍致機車待修期間無法接單之營業收入損失,是否屬於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
  • 對方無照駕駛且轉彎未讓直行車,其肇責比例如何認定?
  • 腦震盪症候群之後續醫療費用及因傷無法工作之損失如何計算?
  • 對方僅有強制險且拒絕賠償,被害人應透過何種途徑求償?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車者,處以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四、法律分析

外送員以機車作為主要營業工具,機車毀損待修期間無法從事外送工作所生之收入損失,依民法第216條屬於「所失利益」之範疇,為損害賠償之法定項目。實務上,法院認定營業損失時,通常要求被害人提出過往一定期間之收入證明(如外送平台之接單紀錄、收入明細、所得稅申報資料等),據以計算合理之日均收入,再乘以車輛合理維修期間之天數,得出營業損失總額。此外,當事人因腦震盪症候群而無法工作之期間,亦可依民法第193條另行請求因傷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

對方駕駛經吊銷駕照仍駕車上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加上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及佔用對向車道,過失程度極為嚴重,應負主要乃至全部之肇事責任。雖對方否認肇責並拒絕賠償,但初判表及後續鑑定結果均為有力之證據。就求償途徑,當事人應先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人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不足部分再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向對方本人求償。由於對方無照駕駛涉及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能主動偵辦,當事人亦可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送員因車禍致機車待修期間之營業收入損失屬於法定賠償項目,可向負肇責之對方求償;腦震盪所致之醫療費及不能工作損失亦可一併請求。

  1. 儘速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強制險不以對方承認肇責為前提。
  2. 彙整外送平台之接單紀錄、收入明細及所得稅申報資料,作為計算營業損失之依據。
  3. 完整保留腦震盪症候群之所有診斷證明、後續回診紀錄及醫療費用收據。
  4. 於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並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 車輛維修費、營業損失、醫療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應逐一蒐證並列明求償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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