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閃避並排自行車摔車重傷,無碰撞能否向自行車騎士求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前方有三輛自行車並排騎乘佔據整個車道。當事人打左轉燈欲超越時,最左側之自行車騎士突然向左偏移,當事人為閃避而駛入路旁排水溝區域,隨即又拉回車輛方向以避免撞上牆壁,最終摔車倒地。事故造成當事人身體左半邊嚴重受傷,機車亦有損壞。已報警處理並有現場目擊證人。初判表記載雙方未發生碰撞,因此難以研判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當事人欲了解是否應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以及在無碰撞之情況下能否向自行車騎士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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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雙方未直接碰撞,機車摔車與自行車並排佔用車道及突然偏移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自行車三輛並排騎乘佔據車道之行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而構成過失?
  • 初判表稱「難以研判因果關係」,是否應申請正式鑑定以推翻此結論?
  • 機車騎士為閃避而摔車致重傷,其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駕駛人有未依規定行駛等違規行為者,處以罰鍰。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法律分析

無碰撞之車禍並非不具因果關係,法律上之「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該行為通常足以導致該結果者即為已足,不以物理上之直接碰撞為必要。自行車三輛並排佔據車道已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且最左側之自行車騎士突然向左偏移,導致機車騎士為閃避而摔車受傷,依社會經驗通念,此二事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務上,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曾多次認定無碰撞之車禍事故中,違規行為人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委員會可就事故原因進行專業分析,認定自行車之違規行為與機車摔車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鑑定報告將成為後續訴訟之關鍵證據。此外,現場目擊證人之證詞亦極為重要,可證明自行車並排騎乘及突然偏移之事實。就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身體左半邊嚴重受傷,得依民法第193條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等,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碰撞不代表無因果關係,自行車違規行為導致機車閃避摔車受傷,在法律上仍可成立侵權行為,當事人有權向自行車騎士求償。

  1. 儘速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專業鑑定意見以確認因果關係。
  2. 聯繫現場目擊證人取得書面證詞或聯絡方式,作為證明事故經過之重要證據。
  3. 完整保全所有醫療紀錄、傷勢照片、機車維修單據及休養期間之薪資證明等求償資料。
  4. 於知悉肇事者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保障刑事追訴權。
  5. 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向自行車騎士求償全部損害,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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