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於十字路口黃燈時左轉(該路口無待轉區),已越過停止線準備左轉時,對向車輛似欲直行。雙方互相閃避後,對向車最終撞上當事人車後方之第三方車輛。當事人與對向車並未發生直接碰撞,便停靠路邊後離開現場前往上班。被撞之第三方車輛駕駛大腿扭傷,後座乘客頭部傷口需縫針。當事人另有無照駕駛之情形,欲了解: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需全額賠償或依肇責比例、應向哪一方協議和解,以及面臨哪些刑事與民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與對向車直接碰撞,但間接導致對向車撞上第三方,離開現場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 三方事故中各方之肇事責任比例應如何認定?當事人是否須對另外兩方全額賠償?
- 無照駕駛對肇事責任認定及刑事量刑有何加重影響?
- 當事人除肇事逃逸與無照駕駛外,尚面臨哪些刑事與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四、法律分析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肇事逃逸罪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不以車輛間直接碰撞為必要,只要駕駛行為與交通事故之發生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屬之。當事人於黃燈時左轉,致對向車為閃避而撞上後方第三車,當事人之駕駛行為與該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事人知悉事故發生後未留在現場處理即行離去,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再加上無照駕駛之違規事實,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受行政裁罰外,於刑事量刑時亦屬不利因素。
就民事賠償責任而言,三方事故之賠償並非由單方全額負擔,而是依各方過失比例分擔。建議等待警方核發初判表後,如有疑義可再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各方肇事責任比例。若經鑑定當事人確有肇事因素,則需就其過失比例對受傷之第三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當事人應儘速與受傷之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以減輕刑事處罰之量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雖未與對向車直接碰撞,但當事人之駕駛行為間接導致事故發生,離開現場可能構成肇事逃逸。賠償責任依各方肇責比例分擔,不必然全額負責。
- 儘速主動至警察局說明事發經過並配合調查,展現負責態度以減輕肇事逃逸罪之量刑。
- 等待警方核發初判表,如對初判結果有疑義,可於收到初判表後三十日內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 委任律師與受傷之被害人進行和解協商,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賠償金額及過失傷害之撤告條款。
- 就肇事逃逸部分(非告訴乃論),積極表達悔意並提出賠償事證,爭取法院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
- 補辦駕駛執照,避免日後再因無照駕駛受罰,並檢視是否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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