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計程車在高速公路被趕下車遭撞傷,司機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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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凌晨搭乘計程車返家途中,因與司機及車上其他乘客發生口角,司機在盛怒之下將車輛停於高速公路上,要求當事人下車。當事人下車後欲攔截其他車輛時,遭高速行駛之後方車輛撞擊,導致昏迷並受有嚴重傷害。事故發生後已報警並製作筆錄、進行驗傷。當事人目前無法工作已逾三個月,欲了解司機之法律責任以及如何申請理賠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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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計程車司機在高速公路上將乘客趕下車,是否構成過失傷害或其他刑事責任?
  • 司機之行為與乘客遭後車撞擊受傷之結果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乘客可向司機及撞擊車輛駕駛人分別請求哪些民事損害賠償項目?
  • 乘客無法工作逾三個月之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應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於高速公路違規停車者,處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四、法律分析

計程車司機基於運送契約之義務,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司機在高速公路上因口角而將車輛停止並強令乘客下車之行為,已嚴重違反運送人之注意義務。高速公路為高速車流行駛之區域,行人進入該路段面臨極高之生命身體危險,司機對此結果應有預見可能性。因此,司機之行為與乘客遭後車撞擊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乘客得於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司機提起刑事告訴。

就民事賠償而言,乘客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及第195條,向計程車司機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同時,撞擊乘客之後車駕駛人若亦有過失(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乘客可向其一併求償。若涉及多方責任,法院將依各肇事者之過失比例分配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先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釐清各方過失比例,以利後續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計程車司機在高速公路上將乘客趕下車,致乘客遭後車撞傷,司機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且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乘客可同時向司機及後車駕駛請求賠償。

  1. 儘速於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日起六個月內,對計程車司機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避免逾越告訴期間。
  2. 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包括報案紀錄、驗傷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薪資證明(含最近數月薪資單)及就醫交通費憑證。
  3.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釐清計程車司機與後車駕駛之各自過失比例。
  4. 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5. 注意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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