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全責追撞對方,對方不願調解拖延和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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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車追撞前方車輛,經認定為全責方。事故發生當時雙方均表示未受傷,但當事人拒絕在現場直接支付租車費用,希望保留收據後續和解處理,對方因此不滿。翌日對方前往驗傷,當事人隨後更換三聯單。當事人已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員已與對方聯繫。事故發生約一個月後雙方約定見面協商,但對方於預定時間前兩小時以傷勢未癒為由延期。距事故已逾四個月,對方持續向保險公司表示仍在回診中,亦不回覆當事人之訊息。當事人擔心對方在六個月告訴期限內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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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被害人持續拖延和解協商,肇事方有何方法主動啟動調解或和解程序?
  • 保險公司代理肇事方與被害人簽署之和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民事和解成立後,被害人是否仍可在六個月內對過失傷害罪提起刑事告訴?
  • 事發當時雙方表示未受傷,隔日始驗傷,對傷害之因果關係認定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四、法律分析

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得於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肇事方不宜將和解事宜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因保險公司僅負責民事賠償金之給付,並無義務亦無權限代為處理刑事撤告事宜。即使保險公司依其代理權限與被害人簽署和解書且具有民事效力,但民事和解並不當然使被害人喪失刑事告訴權。因此,當事人應另行在和解條款中明確約定被害人同意撤回或不提起刑事告訴,方能有效保障自身刑事利益。

面對被害人拖延不回應之情況,建議當事人主動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聲請調解無需對方同意,調解委員會將依法發函通知對方出席。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使調解不成立或對方未出席,聲請調解之紀錄仍可作為法院日後審理時證明己方積極和解誠意之有利事證,有助於量刑時獲得從輕處理。此外,事發當時雙方均表示未受傷,隔日始前往驗傷一節,日後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將審酌傷勢是否確因本次事故所致,當事人可就此部分提出質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害人拖延和解並不影響其六個月內之刑事告訴權,肇事方應主動聲請調解並確保和解條款涵蓋刑事撤告,不宜完全仰賴保險公司處理。

  1. 立即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主動推進和解程序,無需等待對方回應。
  2. 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和解書或出席調解,確保和解條款包含民事賠償金額、給付方式及刑事撤告條款。
  3. 保留所有與對方及保險公司聯繫之紀錄(簡訊、通話紀錄等),證明己方確有積極和解之誠意。
  4. 就對方隔日始驗傷一事,蒐集事發當日雙方均表示未受傷之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訴訟中質疑傷害因果關係。
  5. 若六個月告訴期屆滿前仍無法和解,應備妥積極和解之事證,作為萬一遭起訴時法院量刑之有利參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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