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想私下和解,刑事責任還會被追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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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屬於某日與他人發生車禍,事後經警方調閱監視器認定構成肇事逃逸,且監視器影像顯示當事人方負全部肇事責任。當事人未投保任何車輛保險,亦尚未取得初判表。對方傷勢包括大腿扭傷、擦傷,後座乘客頭部傷口需縫針處理。當事人欲了解:和解書應如何準備、簽署和解書後肇事逃逸刑事責任是否仍須出庭,以及私下和解書是否能至警局銷案或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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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肇事逃逸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後,刑事責任是否仍會被追訴?
  • 私下簽訂之和解書與經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書,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差異?
  • 和解書中應約定哪些條款,始能涵蓋過失傷害之民事賠償與刑事撤告意旨?
  • 未投保任何車輛保險時,被害人之強制險權益應如何保障?
  • 和解書是否可至警察局辦理銷案或至法院辦理公證?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加害人未投保本保險而未能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四、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罪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4,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意即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後即應依職權偵辦,不因被害人撤回告訴或雙方達成和解而免除追訴。因此,當事人縱使與被害人簽署民事和解書,肇事逃逸部分仍須到庭接受偵查與審判。然而,和解之事實可作為法院量刑時之有利參考,法官得依犯後態度良好、積極賠償等情狀,從輕量刑或考慮緩刑之宣告。另一方面,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為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於和解書中明確表示撤回告訴,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關於和解書之效力,私下簽署之和解書僅具民事契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他方仍須另行起訴請求。建議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此外,因當事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害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而補償基金給付後將向加害人代位求償,當事人應預先評估此項額外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事逃逸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和解無法免除刑事追訴,但可作為量刑時之有利因素;過失傷害部分為告訴乃論,和解後被害人撤告即可終結該部分刑事程序。

  1. 儘速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和解書,確保內容涵蓋損害賠償金額、給付方式、過失傷害撤告條款等完整事項。
  2. 建議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力,較私下和解更有保障。
  3. 於和解書或調解書中明確約定被害人同意撤回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以終結告訴乃論部分之刑事程序。
  4. 就肇事逃逸部分,積極配合偵查、誠實陳述並提出已賠償和解之事證,爭取法院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
  5. 注意被害人可能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補償基金將向未投保之加害人代位求償,應預先評估並納入和解金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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