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遭其他車輛擦撞波及,零肇責可求償請假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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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某日將車輛合法停放於路邊,另外兩輛車發生擦撞後波及當事人之車輛。經肇事責任鑑定,當事人肇責比例為零。由於三方時間無法配合,需透過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解會處理。當事人想了解除了車輛損壞修復費用與醫藥費之外,出席調解會當天需向公司請假所損失之薪資以及因此喪失之全勤獎金,是否亦可向肇事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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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出席調解會之請假薪資損失及全勤獎金損失,在法律上是否屬於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
  • 三方車禍中零肇責被害人可向何方請求損害賠償?兩造肇事方是否負連帶賠償責任?
  • 車輛修復費用是否應扣除折舊?實務上如何計算合理賠償金額?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四、法律分析

就車損與醫藥費部分,當事人肇責為零,可向兩造肇事方全額請求賠償。若兩造肇事方之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得向其中任一方或全部請求全額賠償。車輛修復費用依實務見解,零件部分應扣除折舊以新品換舊品之差額,工資部分則無須扣除;醫藥費則可依實際支出全額請求。

至於出席調解會請假之薪資損失與全勤獎金,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以填補因侵權行為直接所致之損害為限。法院實務上通常認為,出席調解係當事人自行選擇之紛爭解決途徑,相關請假損失與因果關係較為間接,不易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直接造成之損害,故在訴訟中較難成功請求。惟調解程序具有協商彈性,當事人仍可在調解會上提出此項目作為協商籌碼,由對方自行決定是否願意給付,若對方同意即可納入調解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損與醫藥費為法律上明確可請求之項目,調解請假薪資與全勤獎金則較難於訴訟中獲得支持,但可在調解中作為協商項目提出。

  1. 備妥車輛維修估價單或修復發票、醫療費收據等單據,於調解會上提出作為求償依據。
  2. 在調解會上可將請假薪資損失與全勤獎金列入求償清單,作為協商籌碼,但應有對方可能拒絕之心理準備。
  3. 釐清兩造肇事方各自之肇責比例,確認應向何方請求何種金額,必要時可主張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
  4.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訴訟中著重主張車損修復費、醫藥費等有明確因果關係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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