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寫明涉嫌超速行駛,是否代表我也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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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於某日行經路口,號誌為綠燈可直行。對方駕駛轎車闖紅燈,雙方於路口發生碰撞,當事人機車撞擊轎車側門。事故造成當事人一度失去意識,轎車駕駛則未受傷。警方到場處理並拍照存證,雙方均有投保。事後取得之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對方轎車闖紅燈,同時註記當事人機車「涉嫌超速行駛」(依行車紀錄器畫面研判)。當事人質疑初判表之準確性,想了解「涉嫌超速」是否即代表自身也有肇事責任,以及後續可能之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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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法律效力為何?是否等同最終肇事責任認定?
  • 初判表記載「涉嫌超速行駛」,是否即代表當事人確實有超速之事實及肇事責任?
  • 對方闖紅燈為主要肇事原因,當事人若確有超速,責任比例如何分配?
  • 當事人對初判表結果不服時,有哪些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初判表僅為警方根據現場跡證、行車紀錄器畫面等資料所做之初步研判,不具法律上確定之效力,法院及鑑定機構均不受其拘束。初判表記載「涉嫌超速行駛」使用「涉嫌」二字,表示警方僅是初步懷疑而非確認事實。真正具有較高證據力之肇事責任認定,須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完整事證進行鑑定。若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可再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就本案而言,對方闖紅燈為事故之主要原因,依實務見解闖紅燈方通常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肇事責任。然而,若經鑑定確認當事人確有超速行駛之事實,則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當事人可能被認定負擔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次要過失。超速雖非肇事主因,但因超速可能導致反應時間不足、煞車距離增加,使事故損害擴大,實務上法院多會酌定一定比例之與有過失。當事人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如該路段速限標示、行車紀錄器完整影像、車速鑑定等),以爭取降低或排除超速之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判表之「涉嫌超速」並非最終認定,不等於確定有肇事責任。對方闖紅燈為主因,但若超速屬實,當事人可能被認定有次要過失。

  1. 收到初判表後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肇事責任鑑定,取得專業鑑定意見。
  2. 保全行車紀錄器完整影像,並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車速鑑定,以釐清實際行駛速度是否超過該路段速限。
  3. 蒐集該路段速限標示、道路設計、天候狀況等資料,作為爭取有利鑑定結果之參考。
  4. 若鑑定結果認定有部分肇責,在後續調解或訴訟中可主張對方闖紅燈為主因,爭取有利之過失比例分配。
  5. 留意刑事告訴六個月期間及民事請求權二年時效,及時提起相關法律程序保障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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