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但未驗傷,能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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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遭對方超速追撞,初判認定對方全責。已報警並製作筆錄,現場未移動。雙方均有保險且已通知保險公司。當事人雖受有傷害,但因擔心車輛修繕費用問題而延誤就醫,未於事故當時或事後近期取得驗傷診斷證明。強制險不賠償駕駛人本人,僅賠乘客及第三人。當事人詢問在未取得驗傷紀錄之情況下,是否仍可向對方請求傷害方面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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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未於事故當時驗傷,事後補行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是否仍具證據力?
  • 就醫時間與事故時間之間隔過長,對方能否以因果關係不明為由拒絕賠償?
  • 除驗傷報告外,有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當事人因本件事故受有傷害?
  • 對方全責且有保險,當事人如何向對方或其保險公司請求傷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賠償醫療費及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四、法律分析

法律並未要求傷害賠償之請求必須以「事故當日驗傷報告」為唯一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須證明:(一)確實受有傷害,以及(二)該傷害係因本件車禍所致。即使未於事故當日驗傷,只要事後就醫取得之診斷證明能夠說明傷勢與車禍之因果關係(例如醫師記載「因交通事故致...」),仍可作為有效之證據。然而,就醫時間與事故時間之間隔越長,對方越容易主張傷害可能係其他原因所致,此為當事人在舉證上之不利因素。

本案對方經初判認定為全責(超速追撞),且有保險可資賠償,當事人之求償基礎相當穩固。建議當事人儘速就醫,向醫師詳細說明事故經過及受傷情形,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中載明傷勢與交通事故之關聯性。除診斷證明外,當事人亦可蒐集其他佐證,如事故當日身體不適之通訊紀錄(傳訊息告知親友受傷)、事故現場照片顯示之碰撞力道、事發後向公司請假之紀錄等,均可輔助證明傷害之存在與因果關係。在刑事方面,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當事人若欲提告,應注意此一時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驗傷不代表無法求償,但舉證難度增加。當事人應儘速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並蒐集其他佐證以建立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

  1. 立即前往醫療機構就診,向醫師說明車禍經過,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中記載傷勢與交通事故之因果關係。
  2. 蒐集事故後身體不適之相關證據:傳訊紀錄、請假證明、親友證詞等,以補強未即時驗傷之不足。
  3. 確認過失傷害告訴之六個月時效是否仍在期限內,若在期限內應儘速提告以保全權利。
  4. 向對方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檢附診斷證明書及事故相關文件,主張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5. 日後遇交通事故務必第一時間就醫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避免因延誤就醫而造成舉證上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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