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對方自其住家車道倒車駛出,車輛方向與當事人行駛之車道呈垂直角度,佔用將近兩個車道進行轉向。當事人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時,撞上對方汽車之右後方。當事人因撞擊而失去事故前後之記憶,醒來時已在醫院。初判表已核發,其中記載:甲方(機車,即當事人)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乙方(汽車,即對方)疑似起駛未注意其他行駛中之車輛。當事人因失憶無法自行陳述事故經過,詢問初判表之肇責比例應如何解讀以及後續和解交涉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初判表記載雙方均有肇因,其肇責比例是否即為五五分?如何正確解讀?
- 倒車駛出佔用車道之汽車,與直行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何者肇責較重?
- 當事人因失憶無法陳述事故經過,是否影響肇責認定及和解談判?
- 在初判表階段即進行和解是否妥適?或應等車鑑會鑑定後再議?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法院得依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汽車駕駛人倒車未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之處罰規定。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規定。
四、法律分析
初判表(即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警方依現場跡證所作之初步判斷,並未明確載明肇責比例(如七三分或六四分),而是以文字敘述列出雙方之可能肇因。因此,初判表記載雙方均有肇因,並不代表肇責各半。實務上,「起駛(含倒車)未注意其他車輛」之行為,通常被認定為較重之肇因,因為倒車或起駛之車輛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應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得行駛。本案對方自車道倒車駛出並佔用近兩個車道,其行為之危險性顯著高於當事人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故對方之肇責通常較重,實務上可能為六至七成。
當事人因事故失憶,無法自行陳述經過,此一情形在實務中並非罕見。建議當事人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正式鑑定,鑑定委員會將依據現場跡證、監視器畫面、雙方車輛碰撞點位及煞車痕等客觀證據進行判斷,不以當事人之口述為唯一依據。取得鑑定報告後,當事人即可據以進行和解交涉。在和解前,建議先充分蒐集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用及工作損失等損害資料,以明確計算求償金額。切勿在初判表階段即倉促和解,以免低估自身之損害或高估自身之肇責。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判表雙方均有肇因不代表五五分,倒車方通常負較重責任。建議申請正式鑑定後再進行和解,避免倉促和解導致權益受損。
-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鑑定,取得明確之肇責比例認定後再進行和解交涉。
- 蒐集事發路段之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等客觀證據,以彌補因失憶而無法陳述之不足。
- 完整統計所有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害等賠償項目,計算合理之求償總額。
- 在鑑定報告出具前,不宜倉促與對方達成和解,以免因肇責認定不明而低價和解。
- 注意過失傷害告訴之六個月時效,必要時先提出刑事告訴以保全權利並爭取較有利之和解條件。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