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於某三岔路口與一輛汽車同向行駛,雙方原本均欲左轉。當事人之機車行駛於汽車旁側,該汽車原先有左轉之意,卻突然未打方向燈改為直行,導致與當事人之機車發生側面碰撞。當事人受傷送急診治療並取得驗傷診斷書,機車亦有損壞需修理;汽車僅有輕微擦傷。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認定當事人(機車)負全部肇事責任(100%),對方(汽車)無肇事責任(0%),理由為機車未依規定執行兩段式左轉(待轉)。當事人對此結果不服,質疑汽車未打方向燈突然改變行向是否完全無責。雙方均有投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交通事故初判表之法律效力為何?是否為肇責認定之最終依據?
- 機車未執行兩段式左轉(待轉)是否即應負全部肇責?
- 汽車未打方向燈突然變更行向,是否應分擔部分肇事責任?
- 當事人對初判表結果不服,有何救濟途徑?
- 過失傷害告訴之六個月時效是否已開始起算?
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汽車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先顯示方向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警方依現場跡證所作之初步判斷,不具最終法律拘束力。實務上,法院審理車禍案件時,會綜合考量車鑑會之鑑定意見、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及雙方陳述等證據,獨立認定肇責比例。本案初判表認定機車全責之主要理由為機車未執行兩段式左轉,此確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規定,構成當事人之過失。然而,汽車駕駛人原欲左轉卻突然改為直行,且未顯示方向燈即變更行向,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之方向燈使用規定,亦有過失。初判表將汽車認定為完全無責,可能未充分考量汽車未打方向燈之違規情事。
建議當事人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正式鑑定。鑑定委員會會詳細調查雙方之行車軌跡、號誌狀態、方向燈使用情形等,作出較初判表更為精確之肇責認定。依實務經驗,類似案例中機車雖因未待轉負較大肇責,但汽車未打方向燈突然變更行向亦會被認定有次要過失(通常約20%-30%)。此外,當事人應注意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刑事告訴部分及民事請求權二年時效均應及時行使,避免權利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判表認定機車全責之結論可能有失公允,汽車未打方向燈突然變更行向亦有過失,當事人應透過車鑑會鑑定爭取合理之肇責比例。
- 儘速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正式鑑定,挑戰初判表之全責認定。
- 蒐集路口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證據,證明汽車未打方向燈突然變更行向之違規事實。
- 於知悉肇事人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汽車駕駛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保障告訴權利。
- 如對車鑑會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於收受鑑定書後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
- 依確定之肇責比例,向對方請求醫療費用、機車修復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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