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骨折,和解無法達成共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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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被撞,導致腿部嚴重骨折(見骨程度),需休養六個月無法工作。休養期間需持續就醫回診、進行復健、購買醫療器材及用藥。對方僅於事故初期致電關心兩次,之後即未再聯繫。雙方嘗試和解,當事人原求償五十萬元,後降至三十萬元,但對方僅願支付約二十萬元,且堅持拒絕將薪資損失納入賠償項目,導致和解無法達成共識。對方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當事人詢問是否應改以訴訟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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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和解無法達成共識,提起民事訴訟是否為較佳之求償途徑?
  • 六個月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法律上是否屬於應賠償之損害項目?舉證要求為何?
  • 對方無第三人責任保險,民事判決後之執行可行性如何?
  • 除薪資損失外,復健費用、醫療器材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可否一併請求?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

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因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致減少勞動能力者,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因車禍骨折需休養六個月無法工作,其薪資損失屬於法定應賠償之項目,對方不得片面拒絕。當事人只需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或報稅資料)、醫師開立之需休養期間證明等文件,即可證明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法院審理時通常會支持此項請求。此外,醫療費用、復健費用、醫療器材費用等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亦應由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因本案傷勢嚴重(骨折見骨),休養時間長達六個月,對當事人身心造成重大痛苦,法院認定之慰撫金金額通常不低。

就訴訟策略而言,建議當事人先對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告訴乃論,六個月內)。刑事程序啟動後,對方面臨刑事追訴壓力,往往較願意回到談判桌前協商和解。若刑事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當事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需注意的是,對方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判決確定後若對方無力賠償,執行上可能有困難。但當事人仍可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財產。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計算完整損害金額,確保各項求償項目均有充分之證據支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薪資損失為法定應賠償項目,對方不得拒絕。和解破裂後建議透過刑事告訴搭配民事訴訟雙軌並行,以取得合理之賠償。

  1. 儘速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向地檢署對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2. 蒐集完整之損害證據:醫療費用收據、復健紀錄、醫療器材購買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單或報稅資料、醫師之休養期間證明。
  3. 計算完整損害金額,包括醫療費用、薪資損失、交通費用、醫療器材費用、看護費用(如有)及精神慰撫金。
  4. 利用刑事程序中之調解機會再次嘗試和解,若仍無法達成共識,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5. 委任律師協助,確保訴訟策略完整並保障自身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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