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為閃避違停汽車撞上腳踏車,對方半年後提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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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行駛於機慢車道,為閃避一輛違停在機慢車道上的汽車而轉向,不慎撞上同向行駛的腳踏車騎士。對方當場受傷送醫,初次診斷為挫傷。當事人已報警製作筆錄,並協助對方就醫及返家。事發近半年後,對方未與保險公司洽談和解,逕至警局提告過失傷害。警方告知對方提交兩份診斷證明:事故當日之挫傷診斷,以及約一個半月後開立之「胸部第十二節壓迫性骨折」診斷。當事人質疑第二份骨折診斷與車禍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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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事故發生約一個半月後才診斷之壓迫性骨折,與車禍之因果關係是否能在法院成立?
  • 機車為閃避違停汽車而撞上腳踏車,肇責應如何分配(含違停車輛之責任)?
  • 對方半年後才提告,是否仍在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內?
  • 首次成為刑事被告,應如何應對及是否應嘗試和解?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刑法第237條(準用第237條告訴期間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四、法律分析

第二份診斷證明所載之胸部第十二節壓迫性骨折,係於事故發生約一個半月後才開立,與事故當日之挫傷診斷有相當時間差距。壓迫性骨折雖有可能因外力撞擊後延遲發現(特別是老年患者),但時間差距越大,法院對因果關係之認定越趨嚴格。檢察官或法官通常會委請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判斷該骨折是否確為本次車禍所致,抑或係患者本身退化性疾病或其他外力所導致。

關於告訴期間,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對方於事發半年內提告,通常仍在告訴期間內。作為首次被告,建議態度誠懇配合偵查,同時委任律師就第二份診斷之因果關係提出質疑。此外,機車為閃避違停汽車而肇事,違停車輛之駕駛人亦可能分擔部分肇責,可作為減輕當事人責任之抗辯。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即可終結刑事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第二份骨折診斷之因果關係有爭議空間,但當事人仍有過失傷害之風險,建議積極處理並嘗試和解。

  1. 盡速委任律師陪同偵查程序,就第二份診斷證明之因果關係提出質疑並聲請醫療鑑定。
  2. 透過律師或調解委員會主動聯繫對方,嘗試達成和解使對方撤回告訴。
  3. 蒐集違停汽車之相關證據(報案紀錄、現場照片),主張違停車輛為肇事之間接原因,以減輕自身肇責。
  4. 向保險公司通報對方提告事宜,確認責任險是否涵蓋和解金或賠償金之給付。
  5. 偵查中態度誠懇但不輕易自認全部責任,僅就確實發生之事實為陳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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