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駕訓班學員,於學習第三週在練習場內練習時,因教練未在車上隨車指導,不慎誤踩油門撞到場內圍牆。教練事後要求學員賠償圍牆修理費用,金額約新臺幣兩千至三千元。學員查詢交通部公告之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九條,該條文規定「在練習場內發生事故由駕訓班負責」。然而教練聲稱場內車輛沒有投保保險,因此堅持要求學員全額負擔修繕費用。學員對契約條款與教練要求之間的矛盾感到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第九條「場內事故由駕訓班負責」之適用範圍與效力為何?
- 教練未在車上隨車指導,駕訓班是否已違反安全管理義務?
- 駕訓班以「場內車輛未投保」為由要求學員全額賠償,是否牴觸定型化契約條款?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等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四、法律分析
依交通部公告之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九條規定,學員在練習場內發生之事故,原則上由駕訓班負責。此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學員為初學者,駕訓班有義務提供安全之練習環境並由教練隨車指導。本案教練未在車上,已屬駕訓班未盡其安全管理及教學義務,不得將場內事故之責任轉嫁予學員。
教練以「場內車輛未投保」為由要求學員全額賠償,此說法不具法律依據。駕訓班是否投保係其自身經營風險管理之問題,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適用無關。若駕訓班之個別契約另有要求學員負擔場內事故損害之條款,該條款因牴觸交通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應屬無效。學員得據此拒絕賠償或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定型化契約第九條,場內事故原則上由駕訓班負責,且教練未在車上已構成駕訓班之過失,學員無須全額賠償。
- 向教練及駕訓班明確引用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第九條,主張場內事故由駕訓班負責。
- 指出教練於事故發生時未在車上隨車指導,駕訓班已違反安全管理義務,不得將責任轉嫁學員。
- 若駕訓班仍堅持要求賠償,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撥打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諮詢。
- 保留駕訓班報名契約、繳費收據及教練要求賠償之對話紀錄(簡訊、LINE截圖等)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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