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對方為雙載機車,原於內側車道路口打左轉燈欲左轉,停止不動後疑似發現該路口需兩段式左轉,遂未打右轉方向燈即突然往外側車道切入。當事人於外側車道直行通過路口,時速約四十至五十公里,雙方距離僅約一台車,反應時間不足致煞車不及而撞上。事故造成對方乘客腳部閉鎖性骨折,當事人本身隔日出現膝蓋、左手肘及左肩不適。當事人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現場有友人目擊事故經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乘客向當事人求償時,當事人能否主張對方駕駛亦有肇事責任而要求共同分擔賠償?
- 對方駕駛未打方向燈突然變換車道,肇責比例如何認定?
- 乘客作為無過失之第三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對象及範圍為何?
- 若對方堅持提起刑事訴訟且獲不起訴處分,當事人是否得以誣告罪反訴?
- 第三人責任險於本案中之理賠範圍及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未使用方向燈等情形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對方駕駛未打方向燈即突然由內側車道切入外側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之規定,為肇事主因之可能性高。當事人於外側車道正常直行,雖有未保持安全距離或車速過快之疑慮,但於短距離內突遭切入確實反應困難。對方乘客雖為無過失之第三人,但其損害賠償應由雙方駕駛依肇責比例分擔,當事人得主張對方駕駛共同負擔。
關於誣告之可能性,實務上提告過失傷害屬告訴權之正當行使,即便最終獲不起訴處分,除非能證明對方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構陷,否則難以構成誣告罪。建議當事人先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確認肇責比例,再透過第三人責任險處理對方乘客之賠償請求,同時就自身傷勢向對方駕駛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駕駛未打方向燈突然變換車道為肇事主因之可能性高,乘客賠償應由雙方駕駛依肇責比例分擔。
- 盡速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釐清雙方肇責比例。
- 通知所投保之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對方乘客之賠償請求。
- 就當事人本身膝蓋、手肘及肩部傷勢,儘速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作為向對方駕駛求償之依據。
- 保留現場友人之目擊證詞,請其出具書面證明或於調解時作證,佐證對方突然變換車道之事實。
- 不建議貿然提起誣告告訴,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係故意捏造不實事實提告,否則反訴誣告成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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