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撞到人卻被指控肇事逃逸?無碰撞事故的法律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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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週日前往加油站加油,完成加油後正常離開。隨後警方來電,指控當事人的同行友人涉嫌肇事逃逸。經了解,現場一位年長男性向警方表示:「對方沒有撞到我,我也沒有撞到對方」,該年長男性跌倒原因不明。事後調閱加油站監視器,但畫面大部分遭樹木遮擋,僅拍到當事人車輛進入加油站,未拍到對方跌倒過程。警方另發現加油站後方有另一台車,已請該車駕駛提供行車紀錄器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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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雙方均無碰撞之情況下,是否仍可能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 對方跌倒原因不明,能否認定與當事人之駕車行為有因果關係?
  • 加油站監視器畫面遭遮擋,證據不足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對方本人已向警方表示未被撞到,其陳述對案件之影響為何?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知悉肇事而逃逸。本案關鍵在於是否有「肇事」之事實存在。若雙方確實未發生碰撞,且對方跌倒與當事人之駕車行為間無因果關係,則欠缺「肇事」要件,原則上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對方本人已向警方陳述未遭撞擊,此為有利之證據。

然而,實務上即便無直接碰撞,若駕駛行為導致他人閃避而跌倒(所謂「無接觸車禍」),仍可能被認定為肇事。本案需釐清對方跌倒是否與當事人車輛有任何關聯。由於加油站監視器畫面遭遮擋、關鍵畫面缺失,目前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建議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同時保留自身行車紀錄器及相關證據,待第三方行車紀錄器畫面調閱後進一步確認事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雙方均無碰撞且對方亦自承未遭撞擊之情況下,構成肇事逃逸罪之可能性較低,但仍需配合調查釐清事實。

  1. 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如實陳述事實經過,切勿迴避或拒絕製作筆錄。
  2. 立即保存自身行車紀錄器畫面及加油站消費紀錄,作為當時在場之客觀證據。
  3. 持續追蹤第三方車輛行車紀錄器之調閱結果,若畫面能證明未發生碰撞,為最有力之證據。
  4.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避免陳述不當造成不利。
  5. 對方如後續改變說法主張遭撞擊,可以其先前於警詢中之陳述(未被撞到)作為彈劾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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