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全責談賠償有糾紛,簽和解書後能二次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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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於綠燈直行時,遭對方機車搶快左轉撞擊。經初判表及鑑定結果均認定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當事人無肇事因素。事故發生後,對方遲遲不處理賠償,導致當事人機車因長時間未修而電瓶及汽油泵浦相繼損壞。對方主張這些是當事人未及時修車自己造成的,與其無關。此外,在賠償協商過程中,對方堅持一次賠償完畢並立即簽署和解書。但當事人尚有工作請假證明及車輛折損鑑價未完成,擔心簽署和解書後將無法就未列入之損害項目再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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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因對方遲不賠償導致車輛電瓶及汽油泵浦損壞,此「擴大損害」應由誰負責?
  • 簽署和解書後,未列入的損害項目是否可以二次求償?
  • 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分筆賠償、分階段處理,不一次簽署全面和解?
  • 和解書的內容與文字如何約定,才能保留日後求償的空間?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關於車輛電瓶及汽油泵浦因遲延修車而損壞的問題,需分析「擴大損害」的歸責。對方全責肇事後遲不處理賠償,導致車輛無法送修而衍生的附帶損害,依民法第216條屬於原侵權行為所致損害的合理延伸,對方仍應負擔賠償責任。但法院亦會審酌被害人是否有減輕損害之義務(民法第217條),若被害人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刻意不修車以增加損害,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但本案對方遲不賠償導致當事人無力修車,此情形下當事人難以被歸咎與有過失。

關於和解書簽署時機與二次求償,依民法第737條,和解書一經簽署即有確定效力,和解書中所拋棄之權利即告消滅。因此若和解書載有「拋棄其餘一切民刑事請求權」等全面免責條款,簽署後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事故求償。被害人完全有權拒絕在損害尚未全部確定時簽署全面和解書。實務上可採取「部分和解」方式,先就已確定項目進行賠償,並在和解書中明文載明:「雙方就工作損失、車輛折損等項目之求償權利保留,不在本次和解範圍內。」如此既可先取得已確定項目的賠償,又不影響日後就保留項目的求償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可以分筆處理、部分和解,但和解書用語必須明確保留未確定項目之求償權。一旦簽署全面免責條款即無法二次求償。

  1. 不要在損害項目尚未全部確定前簽署含有「拋棄其餘請求權」的全面和解書,堅持待所有損害確定後再簽或採部分和解。
  2. 若對方堅持先行賠償部分項目,可在和解書中明文載明「工作損失、車輛折損鑑價等項目不在本次和解範圍,當事人保留日後求償權利」。
  3. 就車輛電瓶及汽油泵浦的擴大損害,蒐集維修廠出具的損壞原因說明,證明係因事故後長期未修所致,連同修繕費用一併向對方求償。
  4. 儘速完成車輛折損鑑價及工作請假損失的證明文件蒐集,縮短協商期間。
  5. 若對方持續拖延或拒絕合理賠償,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則提起民事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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