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休養一個月但無請假單,能否請求薪資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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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五月間騎乘機車發生車禍,雙方均有受傷並至醫院驗傷,經肇事鑑定後認定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事故發生數月後回診,醫師診斷認為仍需休養一個月。然而當事人任職於小型企業,公司並無正式請假單據制度,平時僅透過口頭或通訊軟體向雇主請假。當事人希望了解在無正式請假單的情況下,能否向對方請求該月薪資損失賠償。此外,當事人醫療費用僅約兩千餘元,係因工作繁忙無暇回診所致,並非傷勢輕微;對方保險公司人員表示精神慰撫金最多僅為四位數,當事人質疑此金額是否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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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在無正式請假單據的情況下,被害人能否舉證證明因車禍導致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
  • 醫師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需休養一個月」,是否足以作為請求一個月薪資損失的依據?
  • 醫療費用僅兩千餘元,是否影響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金額?
  • 保險公司所稱精神慰撫金「頂多四位數」是否合理?法院實務上如何認定精神慰撫金?
  • 對方經鑑定為全責,賠償範圍應包含哪些項目?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四、法律分析

關於薪資損失部分,依民法第193條規定,因車禍導致不能工作之期間的薪資損失,屬於法定賠償項目。請假單僅為公司內部管理文件,並非法院認定薪資損失的唯一證據。實務上,被害人可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需休養期間,再以薪資轉帳紀錄、年度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或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佐證每月薪資水準,通訊軟體之請假紀錄亦可作為輔助證據,證明確實因傷未能出勤。

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所稱「頂多四位數」並無法律拘束力,被害人無須接受。法院依民法第195條認定精神慰撫金時,會綜合考量傷勢嚴重程度、治療及復原期間長短、對日常生活與工作之影響、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車禍致傷需休養一個月,即使醫療費用不高,法院仍可能依傷勢實際影響判給數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低不代表傷勢輕微或痛苦程度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公司無正式請假單制度,當事人仍可透過其他證據主張薪資損失賠償,且精神慰撫金不應僅以保險公司片面說法為準。

  1. 儘速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內容及「需休養一個月」之醫囑,作為不能工作期間之核心證據。
  2. 蒐集薪資相關證據,包括薪資轉帳紀錄、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資料,以及通訊軟體中向雇主請假之對話紀錄截圖。
  3. 不要輕易接受保險公司的低額理賠方案,可先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爭取合理金額。
  4. 持續回診追蹤傷勢並保留所有醫療收據,避免因未就醫而被對方主張傷勢已痊癒。
  5. 如調解未果,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療費用、薪資損失、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完整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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