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一審以不當得利為訴訟標的,請求對方返還12個月租金並獲勝訴判決,惟一審時未聲請假執行。對方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當事人本身未提出上訴。當事人現擔心對方可能於二審期間脫產,希望了解是否可於二審程序中補行聲請對一審判決之假執行。此外,當事人因一審書狀撰寫疏誤,僅就部分租金欠款提起訴訟,後續仍有一段時間之租金欠款尚未請求,欲了解應以附帶上訴或訴之追加方式於二審中提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一審未聲請假執行,進入二審後被上訴人是否仍得聲請就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
- 被上訴人擬就一審未請求之剩餘租金欠款於二審中擴張請求,應以附帶上訴或訴之追加方式為之?
- 附帶上訴與訴之追加在程序要件及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
- 擴張請求是否受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影響?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 法院得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395條 — 第二審就假執行之處理
-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 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限制
-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 附帶上訴之規定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 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要件
四、法律分析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規定,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即使一審未聲請假執行,當事人(被上訴人)仍可於二審程序中補行聲請。惟須注意,此處之假執行係針對二審法院之判決而言,而非直接對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若一審判決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一審未宣告假執行可能有違法之虞。當事人可於二審中向法院主張此點。
關於剩餘租金欠款之追加請求,當事人一審僅就部分租金提起訴訟,後續仍有未請求之租金欠款。由於當事人未提起上訴,欲擴張請求範圍須考量程序上之合法性。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之效力在於將原判決對被上訴人不利部分納入第二審審理範圍。然而,若一審判決已就當事人所請求之部分全部勝訴,則不存在「不利部分」,此時無從提起附帶上訴。
當事人另可考慮訴之追加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上於第二審不得為之,但經對造同意或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者不在此限。本案剩餘租金如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同一租賃關係之不同期間租金),依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於二審為訴之追加。實務上,最高法院亦認為基於同一租賃關係請求不同期間之租金或不當得利,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應准許追加。建議當事人盡早於二審準備程序中提出訴之追加,以免逾期遭法院駁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上訴人得於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假執行。就剩餘租金欠款,因一審已全部勝訴故無法提附帶上訴,但可依訴之追加方式(基礎事實同一)於二審中擴張請求範圍。
- 於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假執行之聲請書狀,並說明恐對方有脫產之虞。
- 檢視一審判決金額是否未逾50萬元,若是,可主張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就剩餘租金欠款,以訴之追加方式提出,主張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同一租賃關係)。
- 備妥追加請求之租金計算明細及相關證據(租約、催告紀錄等),於二審準備程序前提出。
- 若擔心對方脫產,可另行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惟需提供擔保金。
- 注意附帶上訴與訴之追加之區別,避免使用錯誤之程序方式導致遭法院駁回。
- 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二審程序,因涉及多項訴訟法上之專業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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