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負責人,委任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處理公司稅務申報及代繳稅款事宜。當事人依約將應繳稅金交付會計師後,經查發現該會計師並未將款項繳納至國稅局,而係將逾五十萬元之稅金侵吞入己。公司因此面臨欠稅遭加徵滯納金之風險,當事人希望瞭解如何追究會計師之法律責任並挽回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會計師侵占受託代繳之稅金,是否構成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 公司因會計師未繳稅款而遭加徵之滯納金,得否向會計師求償?
- 公司向國稅局補繳稅款時,是否得主張因第三人侵占而減免滯納金?
- 當事人得否向會計師公會或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懲戒該會計師?
- 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就其受僱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會計師受公司委任代為處理稅務申報及代繳稅款,係基於委任關係執行業務。會計師將受託代繳之稅金侵吞入己,乃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業務上所持有之他人之物據為己有,符合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侵占金額逾五十萬元,法院量刑時將衡酌犯罪所得金額,通常難以獲得緩刑。
在民事求償方面,公司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向會計師請求因其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所生之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被侵占之稅金本金、因遲延繳納而遭加徵之滯納金,以及因此所生之其他損害(如額外聘請律師之費用等)。若該會計師係受僱於會計師事務所,公司亦得依民法第188條向事務所主張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稅務面之處理,公司仍有繳納稅款之義務,不因會計師侵占而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公司應儘速向國稅局說明情況並補繳稅款,同時檢附報案資料,請求國稅局酌情減免滯納金或准予分期繳納,雖國稅局未必同意減免,但主動說明有助於展現善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會計師侵占受託代繳之稅金構成業務侵占罪,公司應立即報案追訴並向國稅局補繳稅款。同時可向會計師及其事務所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向會計師公會檢舉請求懲戒。
- 立即向警方或地檢署對該會計師提出業務侵占罪之刑事告訴。
- 儘速向國稅局補繳積欠之稅款,並檢附刑事告訴相關文件說明情況,請求酌免或減輕滯納金。
- 委任律師對會計師及其事務所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返還侵占款項及賠償滯納金損失。
- 向會計師公會提出檢舉,請求對該會計師進行懲戒處分(停業或除名)。
- 蒐集並保全所有與委任關係相關之證據,包括委任契約、付款紀錄、匯款憑證及對帳紀錄等。
- 向國稅局調取公司之繳稅紀錄,確認哪些期別之稅款未被繳納,釐清侵占金額。
- 考慮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訴訟費用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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