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母親)於去世前將名下土地及房屋贈與特定繼承人(弟弟),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上之納稅義務人為母親。當事人欲了解:第一,弟弟是否可以用母親之遺產繳納贈與稅而無需歸扣;第二,母親去世前兩年贈與之土地增值稅高達近千萬元,由弟弟以父親帳戶之存款繳納,若父親未來過世,其他繼承人是否可主張該筆款項應歸扣返還全體繼承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母親),可否以遺產繳納?此繳納是否應歸扣?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 弟弟以父親帳戶存款繳納土地增值稅,該筆金額於父親過世後是否構成對弟弟之贈與而應歸扣?
- 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是否因生前贈與而受侵害?得否主張扣減?
三、相關法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
- 民法第1173條 — 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所得之特種贈與應歸扣
- 民法第1223條 — 特留分之比例
- 民法第1225條 — 特留分扣減權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 — 遺產稅之計算扣除被繼承人之債務
- 土地法第28條 — 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
四、法律分析
就贈與稅以遺產繳納之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母親為納稅義務人,若其生前未繳清贈與稅即過世,則該未繳稅款為被繼承人之債務,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然而,此處之關鍵在於:贈與稅雖以遺產繳納,但受贈之土地房屋係由弟弟單獨取得,實質上等同於以全體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弟弟個人受贈之稅負成本。其他繼承人對此有權主張,該贈與稅之負擔應由受贈人即弟弟自行承擔,不應由遺產支出。
就歸扣問題,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母親生前贈與弟弟之土地房屋,除非母親於贈與時明示不須歸扣,否則其他繼承人得主張將該贈與價額計入應繼遺產後再行分配。
就父親帳戶繳納增值稅之問題,弟弟以父親帳戶之近千萬存款繳納土地增值稅,此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父親對弟弟之贈與(代為繳納債務)。若父親未來過世,依民法第1173條之歸扣規定,其他繼承人得主張該筆金額應歸扣。此外,若該筆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244萬元),亦有贈與稅之申報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62號判決亦肯認,父母以自有資金代子女繳納稅款,性質上屬於贈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之贈與稅雖可自遺產扣除,但其他繼承人有權主張應由受贈人負擔。生前贈與之土地房屋依法應歸扣。父親帳戶代繳之增值稅屬對弟弟之贈與,未來其他繼承人亦可主張歸扣。
- 確認母親之贈與稅是否已從遺產中繳清,並主張該筆稅負應由受贈人弟弟承擔而非由遺產負擔。
- 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母親生前贈與弟弟之土地房屋價值應歸扣入應繼遺產中計算。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確認母親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是否已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 保存父親帳戶代繳增值稅之轉帳紀錄等證據,以備父親未來繼承時主張歸扣。
- 評估是否因母親之大額生前贈與導致特留分受侵害,必要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須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二年內行使)。
- 就父親帳戶之大額轉出款項,確認是否已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未申報應向國稅局了解補報事宜。
- 建議諮詢遺產規劃律師及會計師,全面評估繼承及稅務問題,擬定最有利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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