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公園找友人時,拿取友人之香菸抽菸,此時旁邊數名男性亦表示欲取用,經菸品所有人同意後,該數人自行從當事人手中拿取香菸。當事人完全不知悉該數名男性為未滿18歲之人,且當時現場停有機車,當事人因此以為對方已達考照年齡。稽查人員隨即上前取締並要求填寫表格,事後衛生局寄來公文指當事人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附有陳述書。當事人對此感到無辜,欲了解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之行為是否該當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提供」菸品之構成要件?
- 當事人不知對方為未滿18歲者,是否得作為免責之抗辯事由?
- 菸品係由他人自行拿取而非當事人主動交付,是否影響違規之認定?
- 當事人應如何填寫陳述意見書?後續有哪些行政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依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之「供應」或「提供」在解釋上,是否包括被動容許他人自行取用之情形,為本案之核心爭點。從文義解釋觀之,「提供」一詞通常含有主動給予之意涵;然從目的解釋而言,該規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取得菸品,故即便非主動交付,只要有容許或協助之行為,亦可能被認定符合提供之要件。
關於不知對方年齡之抗辯,菸害防制法第13條並未以行為人之主觀認知為構成要件,屬於行政法上之「客觀行為責任」。惟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若當事人能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無法辨識對方年齡,則有主張無過失而免罰之空間。然而,對方外表是否明顯未成年、當事人是否有詢問年齡等,均為衛生局裁量時考量之因素。
在程序上,衛生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寄送陳述書,係給予當事人於裁罰前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應把握此機會,於陳述意見書中詳述:菸品非其所有而係友人所有、未成年人係自行取用並非其主動提供、其不知悉對方為未成年人之客觀情狀等。若衛生局仍為裁罰處分,當事人得依訴願法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對訴願結果不服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之行為是否構成菸害防制法第13條之「提供菸品」尚有爭議空間,且不知對方為未成年人得作為主張無過失之抗辯。建議積極填寫陳述意見書說明事實經過,若遭裁罰仍可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 務必在期限內填寫並寄回陳述意見書,詳述事實經過,強調菸品為友人所有且非主動提供給未成年人。
- 在陳述書中說明當時無法辨識對方年齡之客觀情狀,如對方外觀成熟、現場停有機車等。
- 蒐集有利證據,如現場目擊者之證詞,證明菸品確為友人所有及他人自行拿取之事實。
- 若衛生局仍作成裁罰處分,注意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
- 訴願遭駁回時,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兩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考量罰鍰金額與訴訟成本之衡量,評估是否有必要進入訴訟程序。
- 建議諮詢行政法律師,協助撰寫陳述意見書及後續救濟程序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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