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之課稅門檻與申報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海外投資美國股票市場,年度出售股票獲利約新臺幣200萬元,另有海外利息所得約新臺幣30萬元,合計海外所得約230萬元。當事人詢問此筆海外所得是否需要在台灣繳稅、課稅門檻為何、稅額如何計算,以及是否可扣抵已在美國繳納之稅額。此外,當事人亦關心如何判斷自己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個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之法律依據與課稅門檻為何?
  • 基本所得額之計算方式為何?應加計哪些項目?
  • 基本稅額之計算公式與稅率為何?何時需要繳納基本稅額?
  • 已在海外繳納之稅額是否可扣抵?扣抵上限如何計算?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標準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簡稱AMT)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建立之補充性課稅機制,目的在於確保享有各項租稅優惠或免稅所得之高所得者,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所得稅。就個人海外所得而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統稱海外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換言之,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一旦達到100萬元門檻,則全部海外所得均應計入,非僅就超過100萬元之部分計入。

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係將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項目:海外所得(達100萬元門檻者)、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以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臺幣670萬元免稅額者,就超過部分按20%之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計算完成後,應與一般所得稅額(即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比較。如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應就差額部分繳納基本稅額;如基本稅額低於或等於一般所得稅額,則無須繳納基本稅額,僅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即可。以本案為例,當事人海外所得230萬元已達100萬元門檻,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假設其綜合所得淨額為200萬元,則基本所得額為430萬元(200萬+230萬),未超過670萬元免稅額,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關於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條規定,個人之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繳納所得稅者,得自其基本稅額中扣抵,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後所增加之基本稅額。當事人如已在美國繳納資本利得稅,可檢附完稅證明向國稅局申請扣抵。至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非屬境內居住者,其海外所得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個人海外所得全年達100萬元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免稅額之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如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則須補繳差額。

  1. 每年應彙整全部海外所得(包括薪資、利息、股利、資本利得、租金等),確認是否達到100萬元之申報門檻。海外所得應以取得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外匯收盤牌價之平均數折算為新臺幣。
  2. 基本所得額如未超過670萬元免稅額,即使海外所得達100萬元門檻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但建議仍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
  3.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妥善保存交易紀錄、對帳單及成本憑證。
  4. 如已在海外繳納所得稅,應取得該國稅務機關之完稅證明(或由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納稅憑證),於申報時檢附以申請扣抵。
  5. 經常往返海外之個人,應注意是否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標準,以判斷海外所得之申報義務。
  6. 如有漏報海外所得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除處罰。
  7. 建議委任熟悉國際稅務之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協助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並規劃海外投資之稅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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