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於和解庭與對造達成和解,對造撤回告訴,法院製作和解筆錄,內容包含分期付款之約定,並載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當事人已給付約三分之一之和解金,尚餘約二萬四千元未付。目前當事人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收入不穩定,擔心無法按期履行剩餘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筆錄載明「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法律效果為何?對造得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 已撤告之刑事案件,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對造能否再行提告?
- 債務人因經濟困難無法按期履行時,有何合法之因應方式?
- 和解筆錄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37條 — 和解之定義與效力
- 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執行名義之種類(含和解筆錄)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告訴之撤回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 薪資債權執行之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 撤回告訴之效力
四、法律分析
法院製作之和解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對造無須另行起訴取得判決,即可直接持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和解筆錄中載明之「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條款(即加速條款),意謂當事人只要有任何一期未按時給付,對造即得就全部未付之剩餘金額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等待各期到期日屆至。
關於已撤告之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同法第239條規定,告訴經撤回者,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對造已撤回告訴者,即使當事人嗣後未履行和解條件,對造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提起告訴。惟對造仍得持和解筆錄直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此為其主要之法律救濟途徑。
當事人目前已給付約三分之一之和解金,尚餘約二萬四千元。金額雖非鉅大,但若觸發加速條款,對造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得扣押當事人之薪資、存款及其他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薪資之強制執行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額,但仍會對當事人之經濟生活造成相當影響。
在法律救濟方面,當事人若確實因經濟困難無法按期履行,最務實之做法係在給付期限屆至前主動聯繫對造,坦誠說明目前之經濟困境,協商調整付款方式。雙方如能達成新的付款協議(例如延長分期期數、降低每期金額),最好以書面紀錄。即使無法足額給付,亦應盡力於每期到期日前給付部分金額,展現履行誠意,降低對造聲請強制執行之意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筆錄具執行力,加速條款使任一期不履行即可就全部餘額強制執行。已撤告不得再告,但對造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建議主動協商調整付款方式。
- 務必在每期付款期限屆至前主動聯繫對造,說明經濟困難之狀況,誠懇協商調整付款方式,如延長分期期數或暫時減少每期金額。
- 若與對造達成新的付款協議,應以書面(如LINE對話紀錄截圖、簡訊、存證信函等)保留證據,避免日後爭議。
- 即使無法足額繳付,每期仍應盡力支付部分金額(哪怕金額較小),並保留匯款紀錄,展現履行誠意。部分給付之事實在對造聲請強制執行時,得作為已部分清償之抗辯。
- 積極尋找穩定之工作機會,增加收入來源,以儘速清償剩餘之二萬四千元和解金。
- 若對造已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得向執行法院陳報目前之經濟狀況及每月收入,法院於執行時會酌留生活所必需之金額。
- 切勿因金額不大而忽視不理,一旦遭強制執行將產生額外之執行費用及利息,增加還款負擔。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