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媒體限時動態公開對話截圖之公然侮辱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友人發生口角爭執後,該友人將雙方之私人對話截圖張貼至其Instagram(IG)限時動態。該截圖雖有遮蓋當事人之名字,但仍可看出當事人之頭像,使熟識之人得以辨識。該友人並於限時動態中以「腦弱」等文字辱罵當事人。該友人之IG帳號設定為不公開帳號。當事人欲瞭解對方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可循之法律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IG不公開帳號之限時動態是否符合「公然」之要件?追蹤者人數對認定有何影響?
  • 「腦弱」一詞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侮辱」?是否達到貶損人格之程度?
  • 雖有遮蓋名字但可辨識頭像,被害人之「特定性」是否充足?
  • 被害人除刑事告訴外,民事上得主張哪些權利?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刑法第314條 — 妨害名譽罪章之告訴乃論規定
  • 民法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除去或防止之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分析。首先,關於「公然」要件,依實務見解(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Instagram限時動態雖僅限追蹤者可見,且該帳號設為不公開,但只要該帳號之追蹤者有多數人(實務上通常認為三人以上即屬多數人),該限時動態即處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公然」之要件。不公開帳號並不改變其追蹤者可觀看之事實。

其次,關於「侮辱」要件,所謂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腦弱」一詞係對他人智識能力之貶低性評價,具有輕蔑、鄙視之意涵,在社會通念上已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尊嚴,應可認定構成侮辱。惟須注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之解釋有所限縮,強調應衡量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須達「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之程度始構成犯罪。

第三,關於被害人之特定性,雖行為人有遮蓋被害人之名字,但對話截圖中仍可見被害人之頭像,使追蹤者中之共同友人或熟識者得以辨識被害人之身分。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能使觀看者中之部分人特定被害人即為已足,不以全部觀看者均能辨識為必要。因此,頭像可辨識之情形仍足以認定被害人之特定性。

除公然侮辱罪外,行為人將私人對話截圖公開張貼之行為,若對話內容涉及被害人之私密事項,尚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民法上之隱私權侵害。民事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向行為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行為人刪除該限時動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行為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雖IG帳號不公開,但追蹤者如達多數人仍符合「公然」要件;遮蓋名字但頭像可辨識,被害人特定性亦無問題。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1. 立即保全證據:截圖保存該限時動態之內容(因限時動態24小時後會消失),包括辱罵文字、對話截圖、行為人之帳號資訊、追蹤者人數等。最好另外錄影存證。
  2. 請共同友人中有看到該限時動態者協助截圖保存,並記錄其姓名聯絡方式,日後可作為證人。
  3. 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罪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須注意此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4. 同時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名譽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此類案件之精神慰撫金判決金額約為一萬至五萬元不等。
  5. 若行為人仍持續類似行為,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並刪除相關貼文,作為後續訴訟之證據。
  6. 考量雙方為朋友關係,亦可先嘗試透過調解或協商方式解決爭端,要求對方道歉及刪除貼文,避免訴訟之時間及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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