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持續傳送道歉訊息與跟蹤騷擾防制法適用界限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本與對方為情侶關係,因說錯話導致感情生變後分手。分手後當事人心感愧疚,持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道歉訊息予對方,訊息內容均為道歉與表達悔意。對方表示當事人之持續傳訊行為令其感到恐懼,並警告將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處理。當事人疑問,訊息內容既然都是道歉,是否仍可能構成跟騷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分手後因感情因素持續傳送訊息,是否符合跟騷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
  • 訊息內容均為道歉,是否影響跟蹤騷擾行為之認定?道歉內容是否為免責事由?
  • 對方已表示感到恐懼並警告將援引跟騷法,當事人繼續傳送訊息之法律風險為何?
  • 跟騷法之處理程序為何?對方若向警方報案,當事人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訊息內容為道歉是否影響跟騷法之適用。答案是:訊息之具體內容並非判斷是否構成跟蹤騷擾之唯一標準,行為之整體態樣(包括頻率、持續性、是否違反意願及造成之效果)才是法律評價之重點。

首先,就「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而言,本案當事人與對方原為情侶關係,分手後因感情因素持續傳送訊息。此情境下之通訊行為,其動機與脈絡源於男女感情關係之糾葛,實務上普遍認定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跟騷法立法之目的之一即為處理因感情追求、分手糾纏等性別相關動機所生之騷擾行為,分手後之持續聯繫正屬典型適用情境。

其次,就「違反意願」之要件而言,對方已明確表示當事人之傳訊行為令其感到恐懼,且已警告將援引跟騷法處理。此已構成對方明示拒絕繼續收到訊息之意思表示。自此時起,當事人若仍繼續傳送訊息,無論內容為何,均屬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第三,就「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之結果要件而言,對方已具體表示感到恐懼,此為主觀感受之表達。法院實務上會進一步以客觀合理之第三人標準判斷:在對方已明確拒絕之情形下,行為人仍持續密集傳送訊息(即使內容為道歉),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怖。通常答案為肯定,因為持續違反拒絕意願之通訊本身即具有壓迫性,使收訊方感到無法擺脫。

至於訊息內容均為道歉一事,法律上並非免責事由。跟騷法所規範者為行為之態樣及效果,而非訊息之具體文字內容。即使每則訊息之文字均為「對不起」、「我錯了」,但當此類訊息在對方已明確拒絕後仍反覆密集傳送,從客觀角度觀之,此行為已非單純之道歉,而是一種持續之通訊騷擾。實務上亦有判決認定,分手後持續傳送表達思念、道歉之訊息,在對方已表示拒絕之情形下,仍構成跟騷法之跟蹤騷擾行為。

就法律程序而言,若對方向警察機關報案,警方將調查後對當事人為書面告誡(跟騷法第5條)。收到書面告誡後,若當事人仍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第12條)。違反保護令者,依第19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未經書面告誡程序,行為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者,依第18條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手後持續傳送道歉訊息,在對方已明確拒絕之情形下,不因內容為道歉而免除跟騷法之適用風險。行為之反覆性、違反意願及造成恐懼效果才是判斷之核心。

  1. 立即停止傳送任何訊息。對方已明確表示感到恐懼並援引跟騷法,此後任何傳訊行為均將被視為明知違反對方意願而為之,大幅增加法律風險。
  2. 理解道歉之誠意應以尊重對方意願為前提。在對方已表示不願聯繫之情形下,繼續傳送道歉訊息已非真正之道歉,而是對對方之壓迫。最好的道歉方式就是尊重對方的空間。
  3. 保留自己傳送之所有訊息紀錄,以備將來若被報案或提告時,能向律師完整說明訊息之內容、頻率及時間軸,供律師評估法律風險及擬定答辯策略。
  4. 若已收到警方之書面告誡,務必嚴格遵守。書面告誡後再犯,對方即可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之刑事責任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嚴重。
  5. 建議諮詢律師,了解自身之法律處境及可能面臨之法律後果,以及若被提告時之答辯方向。若有需要,可透過律師轉達一次正式之書面道歉,此後即完全停止聯繫。
  6. 若因分手而產生之情緒難以自行調適,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師之專業協助,學習以健康之方式處理感情結束後之情緒,避免因衝動行為而衍生法律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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