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傳送訊息行為與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要件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被他人告知,自己一直傳訊息給對方之行為可能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有關。當事人疑問持續傳送訊息之行為是否確實觸犯跟騷法,以及跟騷法之適用要件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有哪些構成要件?持續傳訊息是否當然構成?
  • 跟騷法之適用是否以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一般性之持續傳訊是否適用?
  • 跟騷法所稱之「通訊騷擾」具體內涵為何?判斷標準為何?
  • 若不構成跟騷法之跟蹤騷擾,持續傳訊之行為是否仍有其他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於民國111年6月1日施行,其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依第3條第1項規定,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之;二、違反其意願;三、與性或性別有關;四、屬於法定八類行為之一(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五、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持續傳送訊息之行為,可能落入第3條第1項第5款「對特定人為通訊騷擾」之範疇。然而,是否構成跟騷法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尚須審酌以下要件:首先,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此為跟騷法之核心要件,若傳送之訊息內容涉及追求、示愛、性暗示、因感情糾紛而生之糾纏等與性或性別相關之事由,即符合此要件。反之,若訊息內容為一般性之事務聯繫、商業往來或與性別無關之爭執,則不在跟騷法之適用範圍。

其次,行為須「違反對方意願」。若對方已明確表示不願再收到訊息(如已讀不回、封鎖、口頭或書面表示拒絕),而行為人仍持續傳送,即屬違反意願。若對方未曾表示拒絕或仍有回應,則較難認定違反意願。再者,行為須使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此為結果要件,須以客觀合理之第三人標準判斷。

即使不構成跟騷法之跟蹤騷擾行為,持續違反對方意願傳送大量訊息仍可能有其他法律責任: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藉端騷擾他人者,得處以罰鍰或拘留;二、若訊息內容涉及侮辱或誹謗,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三、若使對方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對方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持續傳訊息是否觸犯跟騷法,關鍵在於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是否違反對方意願、以及是否使對方心生畏怖。不符合跟騷法要件者仍可能有其他法律責任。

  1. 若對方已表示不願再收到訊息,應立即停止傳送。不論是否構成跟騷法之違反,持續違反對方意願之通訊行為均可能產生法律風險。
  2. 檢視自己傳送訊息之內容及頻率,若訊息內容涉及追求、示愛、感情糾纏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事項,且對方已表示拒絕,應特別注意已符合跟騷法之適用要件。
  3. 了解跟騷法之法律程序:被害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為書面告誡(第5條);經書面告誡後再犯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第12條);違反保護令者,依第18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若已收到對方或警方之告誡通知,務必嚴格遵守,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聯繫對方。違反告誡後之再犯行為,法律後果將大幅加重。
  5. 若認為對方之主張不合理(例如傳送之訊息確與性別無關且屬正當之溝通),可諮詢律師了解自身之法律地位,但在釐清前仍建議暫停傳送訊息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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