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拒絕核准疫苗接種假之學生權益與救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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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在學學生,於接種疫苗後出現身體不適症狀,依規定向導師提出請假申請,希望請疫苗假離校休息或就醫。然而導師故意不簽核外出單,致使當事人無法依正常程序請假離校。當事人認為導師之行為已侵害其請假權利,且身體不適之狀態下被迫留校,恐有健康風險,亟需了解法律上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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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學生因接種疫苗後不適而請假,學校或導師是否有義務核准?法令依據為何?
  • 導師拒絕簽核外出單之行為,是否違反學生請假相關規定?
  • 學生遭拒絕請假後,校內及校外有哪些申訴管道可資救濟?
  • 若學生因被迫留校而導致健康狀況惡化,導師或學校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教育部函釋 — 各級學校學生因接種疫苗產生不良反應得請疫苗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
  • 各級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 學生請假之種類、程序與核准權限
  •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 教育基本法第8條 —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四、法律分析

就疫苗假之法令依據而言,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已多次發布函釋明確規定,各級學校學生接種疫苗後若出現不良反應,得申請疫苗假,且學校不得拒絕、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不得影響學業成績之考評。此項規定之目的在於保障學生之健康權益,鼓勵學生配合疫苗接種政策,避免因擔心缺席記錄而勉強到校。各校應將疫苗假納入學生請假規則,導師及行政單位均應配合辦理。

導師故意不簽核外出單之行為,已明確違反前述教育部函釋及學校請假規則。從行政法角度觀之,導師為學校組織之成員,執行教學及學生管理職務時應遵循法令及上級機關之行政指導。導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核准疫苗假,已逾越其裁量權限,構成裁量濫用。學生得依學校之申訴程序提出申訴,學校應依規定處理。

從民事法律觀點分析,導師拒絕簽核外出單致學生身體不適無法離校就醫或休息,若因此導致學生健康狀況惡化或加重不適,導師可能因其過失行為而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學校作為導師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更甚者,若導師之拒絕行為已達以權勢壓迫學生不得離校之程度,不排除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可能,即以強暴(非僅限物理暴力,包含利用權勢壓迫)或脅迫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惟此部分須視具體情節是否達到該罪之構成要件門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學生因接種疫苗後不適請假屬於法令保障之權利,導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核准。導師故意不簽外出單已違反教育部函釋及學校規定,學生得循校內外申訴管道救濟。

  1. 保留疫苗接種紀錄(如接種卡、接種證明)、身體不適之相關證據(如就醫紀錄、體溫量測紀錄)以及與導師溝通之對話紀錄或錄音。
  2. 先向學校學務處或教務處反映情況,要求學務處依職權核准疫苗假,繞過導師之阻撓。多數學校之請假規則設有導師以外之核准管道。
  3. 若學務處亦不處理,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書面說明導師拒簽外出單之經過及違反教育部函釋之事實。
  4. 同時向各縣市教育局(處)反映,教育主管機關有權督導學校依法辦理學生請假事宜,亦可撥打教育部反映專線(02-7736-6786)。
  5. 若因導師拒簽外出單導致身體狀況惡化並有就醫紀錄可證,得評估向學校及導師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6. 建議家長或監護人一同出面,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正式提出申訴,增加申訴之效力與重視程度。
  7. 日後請假時,除口頭告知導師外,同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學務處備案,確保留有請假紀錄,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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