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不明人士誘騙進行視訊通話,過程中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錄製當事人之私密影像。事後,對方以該私密影像威脅當事人,揚言將影像外流散布。當事人面臨遭勒索或私密影像遭散布之雙重風險,亟需了解法律上之救濟途徑及自我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加害人未經同意錄製被害人私密影像之行為,涉及何種刑事犯罪?
- 以散布私密影像威脅被害人之行為,構成何種刑事罪名?
- 若加害人實際散布私密影像,被害人得如何請求下架及損害賠償?
- 被害人有哪些自我保護措施及社會資源可運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加害人之行為涉及多項刑事犯罪,應分階段分析。首先,未經同意於視訊通話中錄製被害人之私密影像,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蓋視訊通話屬非公開活動,加害人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依2023年施行之性私密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未經他人同意而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更重。
其次,加害人以散布私密影像威脅被害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加害人進一步要求被害人支付金錢以換取不散布影像,則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此類視訊詐騙案件多屬跨國犯罪集團所為,目的即在恐嚇取財。
若加害人實際將私密影像散布於網路,除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外,依性私密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散布他人之性影像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害人得向網路平台業者請求移除(下架)該等內容,平台業者經通知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除。被害人亦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繼續散布。民事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關鍵注意事項:被害人絕對不應支付任何金錢給加害人。實務經驗顯示,付款後加害人不但不會刪除影像,反而會持續加碼勒索。被害人付款之行為亦不影響加害人之刑事責任,但可能增加追回款項之困難。此外,被害人不應自責或感到羞恥,此為加害人之犯罪行為,被害人應勇於報案並尋求協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加害人之行為涉及妨害秘密、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及性私密影像侵害犯罪等多項罪名,被害人應立即報案並運用相關保護資源。
-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與加害人之對話紀錄、加害人之帳號資訊、威脅訊息內容等證據,避免加害人刪除對話後證據滅失。
- 前往最近之警察局報案,提出刑事告訴。可提告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恐嚇取財罪,並提供上述證據資料。警方可透過網路IP追查或國際司法互助追緝加害人。
- 切勿支付任何金錢予加害人。付款不會解決問題,只會招致更多勒索,且付款後資金幾乎無法追回。
- 立即封鎖加害人之所有帳號,將自己的社群媒體帳號暫時設為私人模式或停用,降低加害人取得被害人親友聯絡方式而散布影像之風險。
- 撥打衛福部保護專線113,或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www.iwin.org.tw)申訴,請求協助監控及移除已散布之影像內容。
- 若影像已遭散布,可向各大社群平台及網站提出檢舉,要求下架移除。依法平台業者應於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移除。
- 如有需要,可尋求心理諮商資源,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免費心理諮商服務,協助度過此一困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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