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間特別休假使用權益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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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目前在職中,已向主管提出離職意思表示,距離離職生效日尚有七天排定之工作班次。當事人希望以特別休假(年假)抵充此七天班次,惟向主管提出特休申請後,主管遲遲不予回覆。當事人詢問在主管未回覆之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不到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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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特別休假之排定權歸屬為何?雇主得否拒絕勞工之特休申請?
  • 主管未回覆特休申請,勞工逕行休假是否構成曠職?雇主可否據此懲處?
  • 離職預告期間,勞工使用特休之權利是否受限制?
  • 離職時未休畢之特休日數,雇主應如何處理?折算工資之計算方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此規定明確賦予勞工特休排定之主導權,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勞動部亦多次函釋指出,特別休假之排定屬勞工之權利,雇主僅得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但不得片面拒絕勞工休假。因此,主管未回覆特休申請,並不構成拒絕,勞工在已明確告知休假日期之前提下,原則上有權依其排定之日期休假。

然而,實務操作上仍須注意風險。若勞工未留存特休申請之書面證據即逕行不到班,雇主可能主張勞工係無故曠職。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種終止方式對勞工極為不利,除喪失資遣費外,離職原因將記載為「曠職遭解僱」,影響日後求職。因此,雖然法律上勞工有特休排定權,但務必保留已申請特休之書面證據。

離職預告期間勞工使用特休之權利,法律上並無特別限制。勞動部曾函釋(勞動條3字第1060131523號函)指出,勞工於離職預告期間,仍得依法排定特別休假。但實務上須注意,若預告期間全部以特休抵充,可能影響工作交接,雇主得主張因業務急迫需求而協商調整部分特休日期。建議勞工預留合理之工作交接時間,避免因交接不完全而產生爭議。

關於離職時未休畢之特休日數,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折算工資發給。計算基準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按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乘以未休日數計算。因此,即使勞工未能於離職前休完特休,仍可獲得未休特休之折算工資,權益不致受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依法有特休排定之主導權,主管未回覆不等於拒絕,但應留存書面申請證據以避免被認定曠職。離職時未休完之特休應折算工資發給。

  1. 以書面方式(LINE訊息、電子郵件或書面假單)正式向主管及人資部門提出特休申請,明確載明休假日期,並截圖保存送達及已讀之證據。
  2. 若使用LINE或通訊軟體申請,建議同時傳送予主管及人資主管,並在訊息中載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本人排定○月○日至○月○日特別休假,如有企業經營急迫需求請於○日前告知協商。」
  3. 避免在完全未通知之情形下直接不到班,即使法律上勞工有特休排定權,缺乏書面證據可能導致雇主以曠職為由終止契約,產生不利之離職紀錄。
  4. 若主管明確拒絕特休申請且無合理之企業經營急迫理由,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5. 離職時確認薪資明細,確認雇主是否已將未休畢之特休日數折算工資發給。若雇主未發給,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發。
  6. 確實辦理工作交接,將業務交接事項以書面列冊,由接手人員簽收確認,避免離職後雇主以交接不完全為由扣發薪資或特休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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