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在蝦皮購物平台從事代購業務,於某年2月間因販售之代購商品未附中文標示,遭民眾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遭主管機關裁罰。當事人於接獲裁罰後隨即將商品下架並停止販售。然而約三個月後(同年5月),當事人再度遭檢舉同一商品違反食安法。承辦人員表示雖商品已下架,但商品頁面仍可被瀏覽,故視為仍在販售狀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品已下架但頁面仍可瀏覽,是否構成食安法所稱之「販售」行為?
- 同一商品先後兩次檢舉,是否為同一違規事實?得否重複裁罰?
- 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原則於本案之適用為何?
- 電商平台下架機制與頁面殘留之法律責任歸屬為何?
- 當事人對第二次裁罰得否提起行政救濟?
三、相關法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標示相關事項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 違反第22條規定之罰則
- 行政罰法第24條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一事不二罰)
- 行政罰法第26條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之處理
- 訴願法第1條 —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議在於商品已「下架」後,因電商平台之技術機制導致商品頁面仍可瀏覽,此種狀態是否等同於「販售」行為之持續。就食安法第22條之規範目的而言,其所禁止者為「未附中文標示之食品之販賣」行為。所謂「販賣」,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仍有販賣之意思且客觀上仍有販賣之可能為要件。當事人既已在蝦皮平台執行下架操作,主觀上已無繼續販售之意思,客觀上商品亦已無法被購買(下架後消費者無法下單),商品頁面之殘留純屬平台技術問題,不應認定當事人仍在「販售」。
就「一事不二罰」原則而言,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若第一次裁罰與第二次檢舉所指涉者為同一違規事實(即同一商品未附中文標示),則第二次裁罰即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虞。即使主管機關認定兩次違規為不同行為,其前提亦須行為人於第一次裁罰後仍有持續或新的違規行為存在。當事人既已下架商品,其違規行為已終止,不應認定仍有新的違規行為。
關於平台頁面殘留之責任歸屬,當事人已盡其所能執行下架操作,若因蝦皮平台之系統設計導致頁面仍可被瀏覽(例如快取機制、搜尋引擎索引等),此係平台業者之技術問題,不應歸責於賣家。當事人可向蝦皮客服取得下架時間之證明或對話紀錄,作為已履行下架義務之佐證。
若主管機關仍為第二次裁罰,當事人得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主張:(1)商品已下架,販售行為已終止;(2)頁面殘留非其所能控制,不具可歸責性;(3)同一事實不應重複裁罰。訴願如不成功,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願或訴訟期間,若罰鍰金額不大,亦可評估先行繳納以免加計利息,俟救濟成功後再請求退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品已下架後因平台技術因素頁面仍可見,不應認定販售行為持續。同一違規事實不得重複裁罰,當事人對第二次裁罰有合理之行政救濟空間。
- 立即聯繫蝦皮客服,要求徹底刪除(非僅下架)該商品頁面,避免後續再有類似爭議。
- 向蝦皮取得商品下架時間之書面證明或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證明確已於第一次裁罰後即執行下架。
- 保存第一次裁罰處分書及繳款證明,作為同一事實已受處罰之佐證。
- 向承辦人提出陳述意見,說明商品已下架、頁面殘留非其所能控制,主張不應再次裁罰。
- 若仍遭第二次裁罰,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主張一事不二罰原則及不具可歸責性。
- 日後若有代購需求,應先確認商品符合食安法之中文標示規定,或取得合法進口許可後始得上架販售。
- 考慮諮詢專業行政法律師,評估是否需要協助處理訴願或後續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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