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竊盜案件至警局製作筆錄,事後發現筆錄中所記載之時間與實際情形存在約9分鐘之差異。當事人擔憂此時間差異可能影響案件之認定,欲瞭解是否可以向警局要求修改筆錄中之時間記載,或增加其他遺漏之項目內容。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警詢筆錄製作完畢並簽名後,當事人是否仍得要求修改內容?
- 筆錄中9分鐘之時間差異,對竊盜案件之事實認定有無實質影響?
- 當事人可否以補充筆錄方式增加原筆錄未記載之事項?
- 筆錄之形式瑕疵是否影響其作為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3條 — 筆錄應記載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 — 訊問筆錄之製作與閱覽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 — 被告訊問筆錄之製作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 刑法第320條 — 竊盜罪
四、法律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100條之規定,警詢筆錄製作完畢後,應交由受詢問人閱覽,如受詢問人認為筆錄記載有誤,得當場請求更正。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始簽名或蓋章。因此,筆錄之修改權利主要存在於簽名確認之前。
若筆錄已經簽名確認完畢,原則上不得直接塗改原筆錄內容。但當事人仍可透過以下方式處理:第一,向承辦員警或偵查機關提出說明,請求製作補充筆錄,將遺漏或需更正之事項以新筆錄方式附卷;第二,於偵查階段向檢察官陳述筆錄中之錯誤,由檢察官依職權決定是否進一步調查。
就本案9分鐘之時間差異而言,實務上法院對於筆錄中之時間記載錯誤,通常會綜合其他客觀證據(如監視器畫面、通聯紀錄等)進行認定,不會僅憑筆錄記載之時間作為唯一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指出,筆錄之形式瑕疵不當然影響其證據能力,法院會就瑕疵之性質及程度,個案判斷其對事實認定之影響。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承辦員警反映時間記載之錯誤,請求製作補充說明或更正紀錄。同時,若有其他客觀證據(如手機定位、監視器畫面)可佐證正確時間,應一併提供,以利案件之正確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警詢筆錄於簽名確認後原則上不得直接修改,但當事人得請求製作補充筆錄以更正錯誤或增加遺漏事項。9分鐘之時間差異雖非嚴重瑕疵,但仍建議儘速釐清更正,避免影響案件認定。
- 儘速聯繫承辦員警,書面說明筆錄中時間記載之錯誤,請求製作補充筆錄。
- 準備可佐證正確時間之客觀證據,如監視器畫面、手機通聯紀錄、電子票證紀錄等。
- 若案件已移送檢察署,向承辦檢察官提出書面陳報,說明筆錄之時間差異。
- 記錄與警方溝通之過程與結果,留存相關書面文件。
- 如擔心權益受損,可委任律師陪同至警局或檢察署進行補充陳述。
- 日後製作筆錄時,務必於簽名前仔細閱覽全文,確認各項記載無誤後再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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