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資老師代操詐騙與反遭威脅提告詐欺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投資老師」以代為操作投資為名接觸,於欲提領獲利(出款)時,被要求先支付新臺幣八萬一千元之出款費用。當事人因無力支付,該投資老師表示可代為墊付,隨後由另一「客服」透過不同LINE帳號聯繫,要求當事人再支付百分之十八之保證金。當事人帳戶中自始至終未有任何資金進出。現該投資老師反過來威脅要對當事人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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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是否可能因此被認定為詐欺罪之行為人?帳戶無資金進出之事實對其有何保護作用?
  • 該「投資老師」之行為模式是否構成典型之投資詐騙?涉及哪些刑事犯罪?
  • 投資老師威脅提告之行為,是否另構成恐嚇罪?
  • 當事人作為被害人應如何自保並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刑法第339條之4 — 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電子通訊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刑法第13條 — 故意之定義(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四、法律分析

本案係典型之「假投資」詐騙手法。詐騙集團以「投資老師代操」為餌,先讓被害人以為有獲利,再以「出款費用」、「保證金」、「稅金」等名目層層要求被害人支付金錢。該「投資老師」與另一LINE帳號之「客服」極可能為同一詐騙集團之成員,以分飾不同角色增加可信度。此種詐騙模式已被警政署及檢察機關列為常見投資詐騙類型。

就當事人是否構成詐欺罪而言,答案明確為否。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構成要件為:(1)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2)施用詐術;(3)使被害人陷於錯誤;(4)被害人因此交付財物。本案中,當事人帳戶內自始至終無任何資金進出,當事人並未取得任何不法利益,亦未對任何人施用詐術,客觀上完全不具備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當事人在本案中之角色係被害人而非加害人。所謂投資老師威脅提告,僅係詐騙集團之慣用恐嚇伎倆,目的在於嚇阻被害人報案或迫使被害人繼續匯款。

反觀該「投資老師」之行為,已明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其以虛假之投資代操為詐術,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欲交付出款費用。若該詐騙行為係三人以上共同實施,或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該投資老師以「要告你詐欺」恐嚇當事人,若其目的在於迫使當事人因恐懼而付款,可能另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當事人應認清自身為被害人之地位,不應因對方之恐嚇而畏懼退縮。即使對方真的提出詐欺告訴,檢察官在偵查後將因當事人不具犯罪嫌疑而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反而應積極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刑事告訴,協助司法機關追緝詐騙集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帳戶無任何資金進出,未取得不法利益,不構成詐欺罪。所謂投資老師之威脅提告僅為詐騙集團之恐嚇手法。當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應積極報案維護權益。

  1. 立即停止與該「投資老師」及「客服」之一切聯繫,絕對不要再支付任何名目之費用,無論對方如何威脅恐嚇。
  2. 完整保存所有與投資老師及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LINE帳號資訊、對方提供之匯款帳號、投資平台網址或APP資訊等,作為報案之證據。
  3. 儘速至住所地或任一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及恐嚇取財告訴,詳細描述整個詐騙過程及對方威脅提告之經過。
  4. 可同時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向警政署反詐騙中心通報,協助建立詐騙集團之犯罪資料庫。
  5. 若對方確實提出詐欺告訴,收到檢察署之通知時應準時到場說明,攜帶帳戶交易明細(證明無資金進出)及上述對話紀錄,配合偵查,檢察官將可據此查明真相。
  6. 日後遇到任何以「代操」、「保證獲利」為名之投資邀約應提高警覺,正規之證券投資須透過合法券商,任何要求先付費才能提領獲利之說法均為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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