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由朋友(上線)介紹加入某直銷公司,起初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購入一個經營權。加入後,朋友之上線進一步遊說當事人貸款三十五萬元購買七個經營權,聲稱多個經營權之獲利遠高於單一經營權。然而加入後當事人被不斷要求邀約友人參加說明會並促其入會,引發周遭人之反感。當事人因此欲退出該直銷體系,但致電公司時被告知七個經營權均不得退還,公司並稱有電話錄音作為存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直銷公司之經營模式是否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 公司以電話錄音為據主張「經營權不得退還」之條款,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 當事人是否仍得依法行使解約權或終止契約權退出並請求退款?
- 上線以誇大獲利之話術誘導當事人貸款加入,是否涉及詐欺或不當招募行為?
三、相關法條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 傳銷商加入三十日內之解約退出權(猶豫期)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 傳銷商於猶豫期後終止契約及退貨退款之規定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 傳銷事業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之退出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核心保護機制。依該法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組織,並以後加入者之購買或推廣為先加入者獲取佣金之基礎。本案中,當事人透過上線加入、購買經營權、被要求招募新人之模式,顯然符合多層次傳銷之定義。因此,當事人得享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賦予之法定保護。
關於解約退出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賦予傳銷商加入後三十日內之無條件解約權(俗稱「猶豫期」)。在此期間內,傳銷商得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退出,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傳銷商所繳付之一切費用及商品價款。即使超過三十日之猶豫期,依同法第21條,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終止契約後,傳銷商得退還已購買但未經使用或轉售之商品,傳銷事業應於三十日內退還商品價款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至於公司主張「經營權不得退還」之約定,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傳銷事業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之退出或終止契約。任何預先限制傳銷商行使法定解約權或終止權之約定,因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公司即使有電話錄音證明當事人曾同意「不得退還」,該約定仍不得對抗法律之強制保護。
此外,上線及其上線以「多個經營權獲利更高」之話術誘導當事人貸款三十五萬元加入,若其所宣稱之獲利明顯不實或刻意隱瞞風險,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當事人應蒐集相關對話紀錄、宣傳資料等證據,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同時,若該直銷公司之經營模式以招募新人為主要獲利來源而非實際商品銷售,更可能構成違法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賦予傳銷商法定之解約及終止契約權,公司片面主張「不得退還」之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當事人依法得退出並請求退還價款。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直銷公司發出書面終止契約之通知,明確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終止契約並退出,要求公司於三十日內退還價款。
- 保存所有與上線、上線之上線及公司客服之對話紀錄、通話錄音、宣傳資料及匯款或貸款證明,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檢舉該直銷公司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退出及可能之違法傳銷行為,公平會有權進行調查並裁罰。
- 若公司拒絕退款,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價款。
- 關於已貸款之三十五萬元,應向貸款機構說明情況並協商還款方式,避免因傳銷糾紛導致貸款違約影響個人信用。
- 評估上線之招募行為是否涉及詐欺,若其明知獲利不實仍刻意誘導貸款加入,可考慮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 日後遇類似直銷招募應審慎評估,特別留意是否需要大量初始投資、獲利是否過度仰賴招募新人等警訊,避免再次陷入類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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