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農地不實切結書申租之行政救濟與權益保障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鄰地地主長期非法占用一筆國有非公用土地(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並將該地出租予佃農收取租金,從未親自耕種。近期該地主以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之身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該地並獲准訂約。然查該地主自民國106年5月起即已收回土地閒置,直至申租前始補種樹苗應付會勘。當事人曾三度發函國有財產署,提供航空測量圖資、地主自陳租賃佃農之錄音、雜草叢生荒廢照片等反證,惟國有財產署仍僅憑會勘當時現場狀況核准放租。當事人認為申租人所出具之切結書內容不實,且係誤導不知情里長取得證明文件,該核准處分已影響其排水及通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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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申租人出具之切結書載明「繼受實際使用至今」是否與事實不符?國有財產署未審酌反證即核准放租之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 當事人是否具備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利害關係人資格,得對國有財產署之核准處分提起救濟?
  • 申租人以不實切結書及誤導里長取得證明文件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當事人之排水權及通行權是否因該核准處分而受侵害?應如何主張民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國有財產署核准鄰地地主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申請人須符合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之要件,且須出具切結書證明持續使用至今。本案申租人長期將土地出租佃農而非自行使用,且自民國106年起即閒置該地,所出具切結書載明「繼受實際使用至今」顯與事實不符。國有財產署僅憑會勘當時補種樹苗之現場狀況核准申租,未審酌當事人三度提出之航空圖資、錄音及照片等反證,其裁量過程恐有瑕疵。

就行政救濟而言,當事人雖非申租案之當事人,惟其排水權及通行權因該核准處分而受直接影響,應可認定為訴願法上之利害關係人。當事人得於知悉處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國有財產署之上級機關(財政部)提起訴願,主張該核准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決定如仍不利,得於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訴訟中應聲請法院調取國有財產署之會勘紀錄、申租卷宗,以釐清審查過程是否確有疏漏。

在刑事層面,申租人明知未持續實際使用該土地,卻出具不實切結書並誤導不知情里長簽具證明,使國有財產署公務員據以核准登載,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當事人得持相關證據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藉由刑事偵查程序取得更多有利證據。同時,若里長係遭申租人詐欺而出具證明,里長亦得為證人佐證不實切結之事實。

在民事方面,無論行政救濟結果如何,當事人之排水權及通行權均受法律保障。依民法第779條,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流通過有必要者,得使用鄰地排水設施;依民法第787條,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而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當事人得對該國有土地之承租人主張上述權利,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排水及通行權之存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國有財產署未充分審酌反證即核准鄰地地主之申租,該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虞。當事人得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撤銷,並以刑事告發及民事訴訟多管齊下保障權益。

  1. 儘速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主張國有財產署核准處分未審酌當事人所提反證,裁量過程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該處分。
  2. 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包括航空測量圖資(可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申租人自陳租賃佃農之錄音檔及逐字稿、土地荒廢期間之照片(附時間戳記),並請曾承租之佃農出具書面證明。
  3. 向地方檢察署對申租人提出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告發,指明切結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並聲請傳喚里長釐清其出具證明之經過。
  4. 就排水權及通行權受侵害部分,先以書面通知申租人不得妨礙排水及通行,若對方不予理會,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權利並請求排除侵害。
  5. 向國有財產署申請閱覽申租案卷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確認會勘紀錄內容及審查人員是否依規定實質審查申租資格。
  6. 諮詢熟悉國有財產法之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向監察院陳情之必要,以促使國有財產署重新審查該申租案。
  7. 留意訴願之法定期間(知悉處分後三十日內),若已逾期,則評估以其他行政救濟途徑(如申請撤銷違法處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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