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載送友人涉妨害秩序罪之共犯責任認定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友人外出時擔任駕駛,惟不知友人之真正目的。抵達目的地後,友人前往與他人發生衝突爭吵,並毀損他人住宅內之物品。當事人全程留在車上,完全未下車參與任何衝突行為。當事人因此被列為妨害秩序案件之關係人,欲瞭解在全程未下車、不知情之情況下,是否仍會構成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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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駕車載送友人至衝突現場但全程未下車,是否構成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之共同正犯?
  • 駕駛人事前不知友人滋事意圖之「不知情抗辯」能否成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即便不構成共同正犯,提供載送交通工具之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幫助犯?
  • 友人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駕駛人是否須負連帶之民事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成立,就共同正犯而言,依刑法第28條規定,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駕駛人是否知悉友人前往之目的係為滋事?以及駕駛人留在車上之行為是否構成「在場助勢」?

就犯意聯絡而言,若駕駛人確實事前不知友人係前往與人起衝突,則其主觀上缺乏妨害秩序之故意,不符合共同正犯之要件。實務上,法院會審酌以下因素判斷駕駛人是否「不知情」:(1)出發前友人是否有討論衝突之對話;(2)車上是否攜帶武器或工具;(3)駕駛人與衝突對象是否有仇怨關係;(4)到達現場後駕駛人之反應為何(如是否有意離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14號判決指出,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以明示為限,亦得以默示之意思表示為之,故法院會綜合客觀情狀推斷駕駛人之主觀認知。

關於「在場助勢」之認定,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在場助勢,係指雖未直接參與施暴,但在現場以言語、動作或其他方式壯大聲勢者。若駕駛人全程留在車上且未有任何助勢行為,是否仍屬「在場」,須視車輛停放位置與衝突現場之距離、駕駛人是否可被衝突現場之人所感知等因素而定。若車輛停放在遠處,駕駛人之存在並不會對衝突現場產生任何助勢效果,則難以認定為「在場助勢」。

惟須注意者,即便駕駛人初始不知情,若於到達現場後知悉友人之衝突意圖仍繼續等候、提供接應,則其主觀犯意可能在過程中形成,有被認定為幫助犯之風險(刑法第30條)。幫助犯係指以正犯犯罪之意圖以外之方法,幫助他人犯罪者,其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提供交通工具之載送行為,若係在知悉犯罪意圖之後為之,即可能構成幫助行為。在民事方面,若駕駛人之行為未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則無須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駕駛人確實不知友人前往之目的係為滋事,且全程未下車、未有任何助勢行為,在主觀上缺乏犯意聯絡,客觀上亦無行為分擔,原則上不構成妨害秩序罪之共同正犯。但能否成功抗辯,取決於所能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說服法院。

  1. 蒐集並保留能證明事前不知情之證據,例如與友人之通訊紀錄、社群對話截圖,以證明出發前未討論任何衝突計畫。
  2. 確認車內行車紀錄器是否有錄影或錄音,可作為證明全程未下車及不知情之客觀證據。
  3. 回憶並記錄友人邀約外出之過程、說辭及到達現場後之具體情節,以供日後向法官陳述之用。
  4. 若有其他在場證人可以證明駕駛人全程未參與衝突,應記錄其聯絡方式以備傳喚作證。
  5. 委任專業刑事律師,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協助答辯,確保「不知情」之抗辯能獲法院採信。
  6. 日後應審慎評估與友人外出之風險,若發現友人有從事不法行為之傾向,應立即離開現場並考慮終止交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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