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涉及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後性騷擾防治法上之行為已成立。當事人嗣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請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當事人擔憂即便被害人已撤回告訴,是否仍會遭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希望瞭解撤告後行政裁罰之法律效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性騷擾案件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是否為獨立之法律程序?撤回刑事告訴是否影響行政裁罰?
- 性騷擾防治法所定之行政罰鍰,其裁處要件為何?主管機關之裁量權如何行使?
- 雙方和解之事實對行政罰鍰之裁量是否有減輕之效果?
- 行為人收到行政罰鍰處分後得否提起行政救濟?
三、相關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性觸摸罪(告訴乃論)
-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 性騷擾行為之行政罰鍰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撤回告訴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訴願法第1條 — 訴願之提起
四、法律分析
性騷擾案件在法律上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為獨立之法律程序,互不影響。就刑事責任而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觸摸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被害人撤回告訴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程序即告終結,行為人不再承擔該罪之刑事責任。
然而,就行政責任而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此行政罰鍰之裁處,係基於性騷擾行為經調查成立之事實,與刑事告訴是否撤回無關。換言之,即便被害人已撤回刑事告訴,主管機關仍得依職權對行為人裁處行政罰鍰。此係因行政裁罰之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並非僅為保護個別被害人之私益。
不過,在實務運作上,主管機關於裁量罰鍰金額時,會考量個案之具體情節,包括:行為之嚴重程度、行為人之態度、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是否不再追究等因素。若行為人已誠懇道歉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主管機關在裁量時通常會從輕裁處,例如裁處法定最低額之罰鍰(一萬元)。部分主管機關甚至可能考量和解情形而決定不裁處罰鍰,但此屬裁量權之行使,並非法律上之必然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修正之性騷擾防治法(2024年3月8日施行)對性騷擾之定義、調查程序及罰則均有重大修正。修法後新增性影像犯罪之處罰,且加重部分行為之罰鍰額度。行為人應注意其行為係適用修法前或修法後之規定。若行為人收到行政罰鍰處分後認為裁處不當,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訴願駁回,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為人在和解過程中,亦可請被害人協助出具書面表示不追究,作為向主管機關爭取從輕裁處之參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性騷擾案件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為獨立程序。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可終結刑事程序,但主管機關仍得裁處行政罰鍰。雙方和解之事實可作為主管機關從輕裁量之參考,但不保證免除罰鍰。
- 與被害人和解時,除撤回告訴之文書外,另請被害人出具書面聲明表示已獲合理賠償並不再追究,以利向主管機關陳述。
- 若收到主管機關之調查通知,應配合出席並誠懇說明事件經過,提出已與被害人和解之證明文件。
- 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和解事實及被害人之態度,請求從輕裁處或免予裁罰。
- 若收到罰鍰處分書,審慎評估是否提起訴願。若罰鍰金額為法定最低額且和解情形已獲考量,提起救濟之實益可能有限。
- 反省自身行為,積極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教育課程,展現改善之誠意,此亦可作為裁量之有利因素。
-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行政程序,律師可協助撰寫陳述意見書,向主管機關爭取最有利之裁量結果。
- 日後應嚴格遵守他人之身體自主權,避免任何可能構成性騷擾之行為,以免再次面臨法律責任。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