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長期租屋居住,租賃期間房東告知不能將租金支出申報為所得稅扣除額。當事人因此在前兩年均未將租金列入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項目。當事人現欲瞭解是否有機會追溯更正前兩年之申報,將租金支出列為扣除額以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以及房東禁止報稅之行為在法律上之效力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與承租人約定「不能報稅」之條款是否有效?該約定是否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 承租人能否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追溯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 追溯更正之期限為何?五年內之申報是否均得更正?
- 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是否構成逃漏稅?承租人得否向稅務機關檢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租金支出,得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扣除十二萬元。此為法律賦予納稅義務人之權利,房東以私人約定要求承租人不得報稅,該約定因涉及妨礙國家稅收秩序及限制他人依法享有之權利,在法律上不具拘束力。亦即,無論房東是否同意,承租人均得依法將租金支出列報為扣除額。
就追溯更正前年度申報而言,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同條第2項規定,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徵之稅款,則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得申請退還。本案當事人因房東之錯誤告知而未列報租金扣除額,屬「自行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得於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更正退還。因此,前兩年之申報若仍在五年期限內,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申請更正之程序為:當事人應備妥前年度之租賃契約書影本、租金支付證明(如匯款紀錄、轉帳紀錄、房東簽收之收據等)、設籍或居住證明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申請將前年度之扣除方式由標準扣除額變更為列舉扣除額,並加列租金支出項目。國稅局審核通過後,會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如有溢繳即辦理退稅。需注意的是,若前年度原採標準扣除額,更正為列舉扣除額時,須確認列舉扣除總額(含租金支出及其他列舉項目)大於標準扣除額,否則更正反而不利。
另一方面,房東收取租金收入而未申報租賃所得,已構成所得稅法第71條違反申報義務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行為。承租人一旦將租金支出列報為扣除額,國稅局即會交叉比對,查核房東是否已申報該筆租賃所得。若房東確實未申報,將面臨補稅及罰鍰。承租人亦得主動向國稅局檢舉房東之逃漏稅行為。實務上,部分房東因此要求承租人不得報稅,此種做法本身即屬違法,承租人無須配合。但當事人亦應考量實際情況,若擔心房東因此不續租或調漲租金,可先行評估租屋市場狀況後再決定行動策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禁止報稅之約定不具法律效力,承租人依法享有將租金支出列為所得稅扣除額之權利。前兩年之申報若在五年期限內,當事人得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退還溢繳稅款。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構成逃漏稅,當事人得依法檢舉。
- 蒐集前兩年之租賃契約書、租金匯款或轉帳紀錄、房東收據等證明文件,確認租金支付之金額及期間。
- 計算前兩年若改採列舉扣除額(含租金支出)是否較標準扣除額有利,確認更正後確實可獲退稅再行申請。
- 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將前年度改為列舉扣除並加列租金支出。
- 自本年度起,每年報稅時主動將租金支出列入列舉扣除額,無須取得房東同意。
- 保留所有租金支付證明至少五年,以備國稅局查核之需。建議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租金,留下明確之金流紀錄。
- 若房東因承租人報稅而有不續租或調漲租金之情形,承租人得依租賃契約之約定主張權利,房東不得以此為由違約。
- 如對報稅程序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或至各地國稅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線上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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