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線上遊戲之五人聊天室中與他人發生口角衝突。對方先以「爛」等用語攻擊當事人,當事人回覆表示要掛機,對方續稱「可憐快去」,當事人回以「你不可憐,頂多確診」。對方隨即揚言提告並表示法院見。當事人擔憂自己的言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以及「頂多確診」一語是否涉及違反防疫相關假消息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五人遊戲聊天室之對話是否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之要件?線上聊天室是否屬於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 「頂多確診」之言論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之侮辱?其是否具有貶損他人人格之意涵?
- 「頂多確診」之言論是否涉及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 對方先行辱罵,當事人之回應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或互罵抗辯?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為:(1)公然;(2)侮辱人。所謂「公然」,依最高法院見解,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五人聊天室雖有多人參與,但關鍵在於該聊天室是否為封閉群組(僅限特定五人參與)或開放式聊天頻道(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觀看)。若為封閉式五人群組,依近年實務趨勢(如臺灣高等法院相關判決),法院傾向認為特定少數人之封閉群組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因不特定人無從共見共聞。但若為遊戲中開放式公共頻道,他人得隨時加入觀看,則仍可能符合「公然」要件。
就「頂多確診」之言論而言,須分析其是否具有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之意涵。侮辱係指以言語、動作或文字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頂多確診」一語,在疫情期間之社會脈絡下,可能被解讀為對他人身體健康之不友善評論,但就其語意而言,並非直接之人身攻擊性用語(如髒話、粗話),而較接近於口語爭執中之情緒性表達。實務上,法院對於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會考量發言之具體情境、前後脈絡、社會通念等因素。在對方先行辱罵之情境下,當事人之回應可能被認定為互相之口語衝突,法院有時會從輕處理。
至於「頂多確診」是否構成散布防疫假消息,須檢視其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構成要件。該等規定處罰者為「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本案當事人之發言係在遊戲對罵情境中之情緒性回應,並非針對疫情散布不實資訊,客觀上不具有散布疫情謠言之性質,且主觀上亦欠缺散布不實疫情資訊之故意,通常不致構成此類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憲法法庭第3號判決(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對公然侮辱罪之合憲性做出解釋,強調須以「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為限,且應考量言論自由之保障。在網路遊戲之口語衝突中,雙方互有攻擊性言論,法院在個案中會綜合考量言論之嚴重程度、發言脈絡及是否確實造成名譽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當事人在五人遊戲聊天室中之言論,因聊天室之封閉性質,是否符合「公然」要件有疑義。「頂多確診」一語在口角脈絡下,成立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不高。至於散布防疫假消息之指控,因欠缺散布不實疫情資訊之故意與客觀行為,應不構成犯罪。
- 保存遊戲聊天室之完整對話紀錄截圖,確保包含對方先行辱罵之內容,作為雙方互罵之證據。
- 確認該聊天室之性質(封閉群組或開放頻道),若為封閉式五人群組,可作為不符合「公然」要件之有力抗辯。
-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法院傳票,應準時到場說明,態度誠懇地陳述事實經過及發言脈絡。
- 若對方提起告訴,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對方先行侮辱、言論脈絡為遊戲中之口角、聊天室非公然場所等抗辯事由。
- 考慮主動與對方和解,化解紛爭。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對方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
- 日後在網路遊戲或社群平台上,避免使用可能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論,即便對方先行挑釁,亦應克制回應,可透過遊戲內檢舉機制處理。
- 如有法律疑慮,可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及早釐清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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