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由上線介紹加入某直銷公司,初期以刷卡方式支付五萬五千元購買一顆經營權。嗣後上線之上線進一步遊說當事人貸款三十五萬元以購買七顆經營權,聲稱多顆經營權之獲利方式更佳。該三十五萬元係先匯入上線帳戶,上線再轉回九萬元作為開設七顆經營權之獎金。然而加入後,公司不斷要求當事人招攬親友參加說明會加入,致人際關係受損。當事人欲退出時,公司以電話錄音存證為由拒絕退費,主張七顆經營權均不可退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直銷公司以電話錄音主張「經營權不可退」之約定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 當事人加入超過三十日後,依法得否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退費金額如何計算?
- 上線以「獲利更多」之話術誘導當事人貸款加入,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詐欺?當事人得否撤銷意思表示?
- 三十五萬元先匯入上線帳戶再轉回九萬元之金流安排,是否涉及不當得利或違法行為?
- 該直銷公司之經營模式是否已逾越合法多層次傳銷之範疇而構成違法吸金?
三、相關法條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 傳銷商退出及退貨之權利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 退出後退款金額之計算方式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 禁止以不實方式推廣傳銷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之猶豫期間
四、法律分析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傳銷商加入後三十日內,得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傳銷事業解除契約退出,傳銷事業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接受退貨並返還傳銷商所繳全部費用。此為法律賦予傳銷商之強制退出權,任何約定排除或限制此權利者,依民法第71條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因此,直銷公司以錄音主張「不可退」之約定,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即便當事人加入已超過三十日,依同法第21條規定,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退出後,傳銷事業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已逾商品保存期限或已拆封使用者不在此限。就本案而言,當事人所購買之「經營權」屬無形權利而非實體商品,其退費方式應依契約約定及法律規定處理。實務上,法院多認為傳銷事業不得以經營權非實體商品為由拒絕退費,仍應依法返還合理金額。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金流安排:三十五萬元先匯入上線帳戶,上線再轉回九萬元予當事人。此種金流安排可能涉及數個法律問題:第一,若上線從中截留部分款項而未全數轉交公司,上線可能構成侵占或詐欺;第二,所謂「開七顆經營權之獎金」九萬元之性質,若實為以後加入者之資金支付先加入者之報酬,則該傳銷事業之經營模式可能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主要以介紹他人加入為收入來源」之禁止規定,涉及違法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
在民事救濟方面,當事人得主張上線以「獲利更多」之不實話術誘導其貸款加入,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於發現受騙後一年內得撤銷加入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全部費用。此外,當事人亦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直銷公司之不法行為,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若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該公司確有違法情事,得處以罰鍰並命其改正。至於貸款部分,即便當事人退出直銷並取回退費,貸款契約仍然存在,當事人仍須依約清償貸款本息,此為當事人應特別注意之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直銷公司以錄音主張「經營權不可退」之約定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當事人依法享有退出及退費之權利。上線以不實話術誘導貸款加入,當事人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金流安排異常,該公司之經營模式可能涉及違法傳銷。
-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該直銷公司終止契約並退出,明確載明退費請求之金額與法律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
- 保全所有證據,包括加入時之契約文件、匯款紀錄、上線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簡訊等)及公司拒絕退費之錄音或書面回覆。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陳述該公司以不實話術推廣傳銷及拒絕退費之情事,促使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 若上線有截留匯款或不實獲利承諾之行為,得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告訴,追究上線之刑事責任。
- 就貸款部分,儘速與銀行協商還款方案,避免因遲延清償而產生違約金及信用紀錄受損。若係受上線詐欺而貸款,可一併向銀行說明情形並協商處理。
-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對直銷公司及上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繳費用及賠償損害,包括貸款利息之損失。
- 日後參與任何投資或加盟前,應先查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確認其合法性,並審慎評估風險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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